商务部日前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宣布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该决定是完成期终复审调查基础上作出的,反映了我国维护新能源产业竞争秩序的坚定立场。 太阳能级多晶硅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直接关系到光伏产业链的发展。该产品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础材料,其供应安全和价格稳定对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很重要。 反倾销措施的历史可追溯至2014年。当年1月,商务部首次对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公司税率为53.3%至57%,韩国公司税率为2.4%至48.7%,实施期限为5年。这一举措旨在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随后的调整反映了贸易形势的变化。2017年11月,商务部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将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4%至113.8%。2020年1月,商务部决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并将实施期限延长至5年。同年5月,商务部还处理了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对应的权利义务的事项,确保措施的连贯性。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重点考察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是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调查结论明确指出,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均存在,为继续实施措施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纳了这一建议,决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相关措施将延续至2031年。 现行的反倾销税率说明了对不同企业的精准化管理。美国上,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和其他美国公司的税率均为57%,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为53.3%,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为53.6%。韩国方面则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税率。这种差异化的税率设置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为遵法企业留出了竞争空间。 商务部在界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时进行了精确划分。太阳能级多晶硅特指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产品,其电学参数有明确规定。同时,税则号28046190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被明确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这体现了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了对其他产业的不必要影响。 从产业发展角度看,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助于维护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竞争秩序。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光伏产业的重要力量。保护上游原料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巩固我国光伏产业的全球竞争力至关重要。反倾销措施通过遏制不公平贸易行为,为国内企业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 这一决定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态度。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合法防卫手段。我国依法运用这一工具,既是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也是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尊重和维护。
贸易救济措施的价值不在于"关起门来",而在于通过制度安排让市场竞争回归公平与理性。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传递出维护规则、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的明确信号。面向未来,唯有坚持开放合作与依法治理并重,以技术进步、绿色转型和产业协同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潮中把握主动、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