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海运多式联运中,九五船运公司与货主因货损赔偿金额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运输合同中的“仅赔保险缺口”条款无效。这个看似“划算”的约定,却把承运人推上了被告席。货主与船方都认为对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是双方撕毁了合同。法院认为,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运人不能以“已获保险赔付”为由拒赔。 判决的核心在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同时,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赔了可以追承运人,而承运人赔了不能扣保险已付部分。因此,法院判定“仅赔缺口”的约定无效。 为了降低损失和风险,承运人应该采取实际行动而非依靠合同文字游戏。买足保险、规范操作、提高船舶适航标准、优化货物绑扎方案、缩短在港停留时间等措施都是有效的方法。传统货运险加上代位求偿已足够覆盖90%的场景,而剩下的10%或许需要市场创新来解决。 在下次起草运输协议时,千万别再出现“仅承担实际损失中保险不足部分”的条款。法律已经给承运人划定了红线,包括适航、管货、不绕航等要求。免责和责任转移只是幻想,任何合同约定都不能架空法律规定。毕竟法律留给承运人的退路已经很窄了,不要再给自己挖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