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已成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日前印发通知,建立了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框架,推动公共数据治理向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涉及多个管理层级和运营主体,信息不对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需解决。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提高运营透明度,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通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数据管理部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要求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在披露内容上,通知建立了分类清晰的指标体系。实施机构应披露基本信息、授权资源详情和收费标准等;运营机构应披露自身信息、已获授权的数据资源、产品服务清单和具体收费标准。这种分层次、全方位的披露要求,使社会各界能够全面了解授权运营情况,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以年为周期,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披露上一年度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通过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披露,各地区依托省级登记平台进行披露,并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这个纵横结合的平台体系既保证了信息的统一性和可追溯性,又兼顾了不同层级的管理需求。 为确保制度有效执行,通知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数据管理部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的监督,对未进行登记、未及时披露、未按规定披露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通过现场指导、约谈、责令改正、通报等方式予以纠正。同时要求将披露信息与审计等监督部门共享,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监督合力。 通知还要求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充分利用登记平台加强数据供需对接,积极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全社会用数需求,繁荣数据应用生态。登记平台应完善功能设计,为信息披露和数据供需对接提供便利。这既规范了数据运营秩序,又为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创造了条件。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核心在于把公共性、规范性与效率统一起来。以信息披露为牵引,既是对公共资源属性的制度回应,也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基础。持续完善规则、强化监督、提升平台能力,将有助于让公共数据"用得上、用得好、用得安心",在更高水平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