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杨某等人没把会计凭证全交出来,但法院说了,这未必就得赔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5年的一个案例里就分析了H进出口公司告杨某等几个人损害债务人利益的纠纷。H贸易公司是2010年开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杨某是老板,方某、李某这些人都是股东。公司本来是卖胶原蛋白和酵素这些保健品的。可到了2013年5月,因为媒体和网络上的负面消息多了,销量一下子掉下来了。 为了让公司不倒闭,他们就找杨某借钱、拿方某垫款,或者自个儿买货套现来填窟窿。从2014年到2015年,生意越来越难做,人也走光了。到2016年彻底歇菜了。停业后,杨某把账本啥的都堆在仓库里,结果因为没看好弄丢了。一直到2022年11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才受理了H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的案子。 杨某倒是提供了内档资料和银行流水这些东西,但关键的合同和发票这些凭证没给管理人。债主们开了个会商量了一下,决定让H进出口公司自己去告这几个人。H进出口公司觉得杨某、杨某某还有方某这几个人都得配合清算工作,他们不把会计凭证交出来,导致公司没法审计和清算,让我们受了损失。 法院审理后说这个案子有三个关键问题:第一是看这三个人是不是真的没配合清算;第二是看公司的家底清不清楚;第三是看赔钱的原因到底在不在杨某没保管好资料上。法院觉得界定配合清算义务人的标准在于有没有能力配合工作。杨某本来就是管公司的,肯定得算在内。他没保管好账本,放任东西在仓库里坏了丢了,这是重大过失。杨某某虽然是股东兼监事但没管过事;方某是后来入股的人,那时公司已经不做了。所以后两人不算配合清算的义务人。 第二点呢,要看看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是不是真的。根据杨某提供的资料、社保记录还有邮件记录来看,能看出公司以前是怎么发展的。2016年以后公司停业了,那时候的资产负债表其实就是为了交税做的假账而已。 第三点就是看原告说的损失是不是真的跟没交凭证有关。2014年以后生意急转直下,到了2016年就彻底关张了。2021年的时候那张资产负债表里的存货早就过期不能卖了。固定资产也折旧得差不多了。债权人收不到钱这事儿跟杨某没交凭证根本没啥直接关系。 所以最后法院就判了H进出口公司要求三被告赔钱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