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法院宣判非法捕猎湿地鸟类案:刑责与公益赔偿并举筑牢候鸟保护法治防线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在广州市海珠湖与海珠湿地公园二期中间的田地内架设长达60米的捕鸟网,非法捕获多种野生鸟类。

经查,两人共捕获黄腹山鹪莺、纯色山鹪莺、文鸟等鸟类共计68只,其中7只鸟类在捕获过程中死亡。

同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两被告人住处查获疑似鸟类死体16只,包括白胸苦恶鸟和黑水鸡等物种。

涉案鸟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黑水鸡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司法认定与处罚 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严格态度。

三、保护背景与现实意义 广东省地处候鸟迁飞路线的关键节点,每年10月至次年4月,数十万只候鸟在此越冬,同时广东也是候鸟重要的中途停歇与补给地。

鸟类资源的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野生鸟类保护工作,2025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7个部门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

广东省也相应出台了系列工作方案与举措,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保护机制。

四、以案释法的教育价值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非法捕猎贩卖鸟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教育意义。

一方面,通过公开宣判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筑牢候鸟保护的法律防线;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要求,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这种司法保护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做法,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生态保护的深层思考 广东省动物学会生态环境专家指出,鸟类不仅是自然界的"蓝天精灵",更是反映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状况的重要"晴雨表"。

鸟类种群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为更好地保护鸟类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构建以栖息地保护为核心,统筹生态修复与科学管理,推动社会共治的鸟类与生态系统协同保护路径。

这要求在法律制度、执法力度、公众参与等多个层面形成合力。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生态法治教育。

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关乎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生态安全大局。

唯有法律严惩、公众参与、科学管理多管齐下,方能筑牢生态保护屏障,让“蓝天精灵”永驻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