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谷一男子留宿突发猝死引纠纷:法院认定未及时呼救者担责10%

甘肃省甘谷县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近日尘埃落定。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女方巩某对男方谢某的死亡承担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发生在二零二五年一月。

五十多岁的谢某在恋人巩某住处留宿,期间饮酒并自行服用胃药以缓解身体不适。

酒后双方发生性关系,谢某随后卧床休息。

次日凌晨一时至二时之间,谢某在卫生间晕倒。

巩某发现后,先是叫邻居协助将谢某抬至床上,随后外出打车前往谢某工作场所寻找同事求助。

直到凌晨三时十八分,巩某才拨打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到场后对谢某进行基本抢救并送往医院,但谢某最终经抢救无效去世,死因鉴定为猝死。

谢某家属随后将巩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九十三万六千余元的百分之二十,即十八万七千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谢某生前患有基础疾病。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医疗记录,谢某曾因"左侧口眼歪斜伴言语不清"于二零二四年二月至三月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二级等。

这一事实对案件责任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他在了解自身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饮酒,在身体不适的状态下与巩某发生性行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我保护义务的强调。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巩某作为谢某的同居女友,两人相处时间较长,对彼此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

在私密空间内一方突发危险时,另一方具有基本的救助义务。

这是民法中关于紧急救助的重要原则。

法院认为,巩某的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失。

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的间隔时间过长,中间经历了邻居抬人、外出打车、寻找同事等环节,延误了黄金救援时间。

如果巩某在发现谢某晕倒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可能会争取更多的抢救机会。

这一判断反映了法律对及时报警义务的重视。

基于以上分析,一审法院酌定巩某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九万三千余元。

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比例合理,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一案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同居关系中的救助义务边界。

虽然谢某本人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首要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同居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救助义务。

法律要求在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知情者应当采取及时、合理的救助措施,包括最基本的报警行为。

延误报警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同时,案件也向公众传递了重要提示。

患有基础疾病人群应当谨慎饮酒,避免在身体不适的状态下进行剧烈活动。

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在发现他人突发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往往是最有效的救助措施。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代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新课题。

在法理与人情的平衡中,司法机关既承认亲密关系的特殊性,又坚持过错责任的普遍性,为类似纠纷确立了可预期的裁判尺度。

随着民法典实施的深入推进,每个公民都需强化"合理注意义务"意识,这既是法律要求,更是生命至上的文明体现。

此案留给社会的启示在于:当情感关系与法律责任交织时,及时专业的救助行动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