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利用赌局实施诈骗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因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据法院查明,被害人唐某因房屋征收获得数百万元补偿款。周某甲作为唐某的亲戚,得知这个情况后,利用双方长期共同参与牌局的信任关系,与周某乙密谋策划了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活动。两人以"斗牛"赌博为幌子,针对唐某实施所谓"杀猪盘"式诈骗; 在具体作案过程中,该团伙分工明确、手段隐蔽。周某乙在牌局中通过码牌、做标记等技术手段操控输赢结果,确保唐某持续输钱。为增强欺骗性,周某甲还拉拢严某加入,通过偷看牌、换牌等方式配合作弊。更为恶劣的是,周某乙另外招募多人组成所谓"气氛组",在牌桌上通过配合切牌、故意抬高押注等方式,营造激烈竞争氛围,刺激唐某不断加大赌注。 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该诈骗团伙共组织5次赌局,累计骗取唐某财物175.12万元,其中60万元因案发及时而诈骗未遂。这一数额已远超唐某征收款的相当部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折射出当前财产犯罪的新动向。一上,犯罪分子将目标瞄准获得征收款、拆迁款等大额资金的群体,利用其防范意识薄弱实施精准诈骗。另一方面,熟人作案现象值得警惕,犯罪分子利用亲缘关系或长期交往建立的信任,更容易得手且不易被察觉。此外,此类案件往往披着娱乐休闲的外衣,通过组织看似正常的牌局实施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虽以赌博形式呈现,但本质是诈骗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财物的,则构成诈骗罪,两者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春节将至,各类聚会增多,牌桌娱乐本是增进感情的方式,但必须把握适度原则。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公众应提高警惕,对陌生或可疑的牌局保持警觉,避免参与涉及大额钱财的赌博活动。获得征收款、拆迁款等大额资金后,更应妥善保管,理性消费,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这起发生在亲人之间的诈骗案令人警醒:当亲情被利用为作案工具,伤害往往比陌生人作案更深;案件提示我们——在物质条件改善的同时——更要守住理性与底线;面对人情往来和传统习俗,也要保持清醒判断。把法治意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才能更好守护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