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并非“签字即得房”:法院判定未尽扶养义务者不享受遗赠权益

一份看似完备的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最终无法成为继承的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李某是A地居民,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患尿毒症等疾病需要长期照顾,2019年底李某雇佣保姆石某。2021年初,石某返回B地老家,李某随同前往。同年6月,两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将A地房屋赠与石某,石某则承担李某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B地病逝,石某随后起诉李某的三个子女,要求按协议继承房产。 表面上看,这份协议具备了法律形式要件。但法院的深入审查发现了问题所在。首先,在经济扶养上,石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医费用及生活用品购买等均通过李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这与协议中"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明显不符,说明石某经济上并未真正承担扶养义务。其次,在生活照料上,虽然李某去世前由石某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妥善照料。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和多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石某日常照顾上也未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李某名下的A地房屋由其三个子女按法定继承。这个判决的关键于对"扶养义务履行"这一核心要素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获得并非自动的,而是以切实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四级高级法官高春晖指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两个上的要求。 一方面,意思表示须真实、形式应完备。协议内容需要清楚明确,不存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双方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这是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基础。 另一上,遗赠人及扶养义务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这是协议能否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决定因素。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更为严重的是,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情况、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情形。 为了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法官建议履行扶养义务的人应当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具体而言,应当保留用自己的钱为老人支付医疗费用、衣食住行等花销的凭证,且与老人的财产不能混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扶养人应当建立规范的账目记录,定期向遗赠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说明扶养情况,以增强协议履行的透明度。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这一案件反映了当前遗赠扶养协议在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一些人签订协议时态度认真,但在实际履行中却打折扣,甚至存在明显的欺诈意图。这不仅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监督和管理。

此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继承纠纷,更折射出老龄化社会面临的养老难题;法律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也对扶养人提出了更高的诚信要求。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各方利益,构建更加和谐的养老环境,值得全社会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