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在这个最高院的裁决里提到,不动产交易时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通常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购房者在签完合同但还没办好正式产权的阶段,为了防止房子被开发商或卖家转卖抵押,都会去做预告登记。不过要是房子还在卖家名下,又因为卖家的其他债务被法院给查封了,这时候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到底能不能要求法院不能把房子拿去执行,就成了个关键的问题。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做了预告登记能把强制执行给排除掉呢?一般来说,符合“查封前签约”、“按约付钱”、“合法登记”这三条主要标准,就有机会排除执行。要是还能满足物权登记的条件,那就能彻底让法院不再执行。具体来看:第一点是时间要对,买卖合同得是在法院把房子查封前签的。第二点是钱要付到位,全款或者贷款到了卖家账上都行。第三点是预告登记得在查封前办好。如果这三样都做到了,还满足物权登记的要求(比如开发商大证办好了、没有其他限制),购房者就能要求法院完全停止执行,把房子稳稳地归到自己名下。 这里面有个特别重要的点:预告登记的价值在于保住购房者未来拿房子的权利。只要在查封之前办完了手续,就能优先于别的债权人或者后来的查封人。购房者不需要像普通人那样还得证明自己住了这房子或者名下没其他住处(除非是消费购房的情况)。 周军律师建议大家,这方面的事专业性很强,买房过程中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把该办的手续规范办好,证据也留足了,别因为程序上有毛病或者证据不够把自己的权益给弄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