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落地后,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从原来的一年直接变成了三年,这可不是立法突然发善心。

《民法典》落地后,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从原来的一年直接变成了三年,这可不是立法突然发善心。早在2017年1月15日《民法总则》实施的时候,所有还没到一年期限的债权就默认被延长成了三年。只要债权人在权利发生的三年内提起诉讼或者发出催款通知,基本就稳了。 对于按月支付的分期租金,实务界有两种看法。虽然合同约定按月付租,但法院通常会认为这是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不能拆开算。所以只要最后一期租金没过时效,整份合同下的钱都受保护。河南高院在2019年豫民再651号案里明确了这点,天津一中院也在2020年津01民再12号案里援引《民法典》第189条认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日起算。 上海市高院在(2019)沪民申728号案中提到,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要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上海高院认为租金和占有使用费其实是同义词,法律性质一样,所以适用三年时效。这个观点现在大部分省份的司法实践都在用。 特殊情况下如果直接发函没用,在小区公告栏或者商铺集中区域张贴催收公告也能中断时效。江西省高院在2020年赣民申66号案里就采纳了明恒公司的做法:两份公告落款日期分别是2017年1月15日和6月20日,法院认定催款合理。 签约的时候要让承租人写个备用地址;张贴公告得两个人见证、拍照定位还要留底片;非紧急情况最好别光靠贴公告中断时效。 给出租人的三点提醒:保存微信、短信、邮件、快递回执、公告照片等所有催款轨迹;写清楚诉讼请求是主张租金还是占有使用费;时效起算点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倒推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