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2026年第8号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涵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并对申报代扣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为CDR试点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为何需要政策延续 创新企业融资与投资者的税负预期需要稳定的制度安排。近年来,为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资本市场需要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更便捷地对接境内资金。CDR作为连接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投资者的重要工具,涉及跨境权益映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等复杂环节。若税收规则频繁调整或不够清晰,将影响企业融资选择、投资者参与度和市场定价效率,进而影响试点成效。 政策主要内容 延续政策有利于巩固试点成果、降低制度成本、稳定市场预期。具体来看: 个人投资者方面,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实施差别化税政,参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规则执行,由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对境外已缴税款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抵免,解决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企业投资者方面,转让和持有CDR取得的所得按照转让股票差价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处理。公募基金有关所得按现行基金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QFII、RQFII则按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权益处理。 增值税方面,个人投资者转让CDR差价收入暂免增值税,单位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CDR差价收入在政策期内暂免增值税,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CDR差价收入也暂免增值税。 这些安排延续了"与股票税制衔接、对长期资金更友好、兼顾开放与合规"的政策导向。 预期效果 多重政策叠加将从供给和需求两端改善市场环境。对创新企业而言,税收政策延续使融资成本和合规路径更加清晰,有助于稳定融资安排、提升发行可预期性。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差价所得暂免个税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延续,有利于降低交易税负、引导理性资产配置。对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而言,相关税收安排延续有助于基金更顺畅地开展资产配置,提升对创新企业权益资产的覆盖能力。对QFII、RQFII等境外机构而言,税收规则的明确有利于降低跨境投资的不确定性,体现我国资本市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方向。 需要同步加强的工作 在延续优惠的同时,需要提升合规与风险治理水平。公告对代扣代缴与明细申报作出明确要求,存托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需更完善税务信息管理、投资者识别、跨境税收抵免材料留存等流程。监管与行业机构也应在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跨境托管与结算协同等加强配套,防范利用制度差异进行不当套利。投资者应充分理解CDR的制度特点,评估汇率波动、境外市场波动、企业基本面变化等因素,避免将税收优惠简单等同于投资收益保障。 发展前景 政策确定性有望带动制度完善与市场生态优化。随着CDR试点加快,税收制度与证券发行、交易、托管、信息披露等规则的协同,将增强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综合能力。预计在政策窗口期内,市场对创新企业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意愿有望增强,更多长期资金可能通过公募基金等渠道加大参与度。随着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持续完善与跨境税收治理机制不断健全,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将更趋稳定、透明、可预期。
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持科技自立自强的具体行动;此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预期,也为创新企业融资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随着政策的深入完善和市场的不断发展,CDR这一融资工具必将在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起到更加重要作用。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政策协调,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效应充分释放,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