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大遗址是实证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核心文物资源,也是延续中华文明脉络的重要空间载体。
然而在现实层面,大遗址往往分布范围广、保护边界与城镇扩张、乡村生产生活空间重叠度高,形成“保护刚性需求”与“发展现实压力”长期并存的结构性矛盾。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河南省委会专职副主委柳锋波在采访中指出,许多地区在推进大遗址保护过程中,面临用地受限、项目调整、公共配套改迁、产业布局受影响等问题,既考验治理能力,也牵动群众切身利益,亟需以制度化方式化解保护成本与发展收益不匹配的难题。
原因—— 柳锋波认为,国家层面已明确文物保护补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相关政策也持续完善,但在大遗址这一特殊类型文物保护领域,仍缺少针对性强、体系化、可落地的制度设计,导致一些地方补偿主要依赖临时性安排和碎片化政策,难以形成稳定预期。
从经济机理看,大遗址保护的关键瓶颈在于土地“功能转变”带来的收益断裂:一旦纳入保护控制范围,土地开发利用受到严格限制,其可交易、可抵押、可变现的市场属性明显削弱,直接经济回报有限;但其历史、科研、教育、文化传播等公共价值巨大,且具有长期性与外溢性,难以用传统财务指标衡量。
这种“收益难量化、成本可见化”的特征,使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在投入与获得之间容易出现落差。
从治理实践看,随着考古发掘、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等工作不断深入,保护范围可能动态调整,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也需同步提升,属地政府的财力投入与协调成本随之增长;同时,遗址区内居民对改善居住条件、获得就业机会、共享公共服务的诉求更为迫切,若缺少明确补偿路径和利益联结机制,矛盾易积累。
影响—— 一方面,补偿机制不健全,会增加地方推进保护工作的不确定性。
征地拆迁、项目改线、工程配套、日常管护等支出持续加大,若仅靠属地财政“单线承担”,容易出现资金缺口,影响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也可能制约遗址系统性研究、整体性展示与有序开放。
另一方面,企业和居民为配合保护而承受的机会成本若无法得到合理对冲,可能引发发展预期下滑和获得感不足。
对企业而言,项目停缓建、选址调整、经营空间受限带来的成本增加,需要制度化安排予以分担;对居民而言,宅基地、耕地、经营用地受限以及迁居安置、生产方式转换等现实问题,需要更加精细的政策回应。
若处理不当,不仅影响民生改善和乡村振兴,也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性氛围。
对策—— 围绕建立多元补偿制度,柳锋波提出,大遗址保护补偿对象应更清晰、覆盖更完整,主要包括属地政府、参与开发运营的企业、遗址范围内居民(村民)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
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承担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损失差异明显,补偿方式也应分类施策、分阶段推进。
其一,面向属地政府,建议在中央与省级层面统筹资金支持与转移支付机制,结合保护任务量、管护面积、人口承载与发展受限程度等因素,建立更加稳定的资金保障渠道,避免“项目化支持多、常态化保障少”。
同时,推动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论证与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框架,提高政策协同效率。
其二,面向企业主体,可探索以政策性支持、产业导入、品牌授权、公共服务采购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遗址展示利用、文旅融合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严格保护前提下形成合理回报,并通过明确准入标准、收益分配与风险约束,提升可持续运营能力。
其三,面向遗址区居民,应更加注重“发展型补偿”。
除必要的征迁安置补偿外,可通过就业培训、公益岗位、社区参与式管理、特色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等方式,让群众在保护中受益、在发展中增收,增强对保护工作的认同与参与度。
其四,面向相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承担的考古研究、管护巡查、展示教育等公共任务,完善经费保障、绩效支持与人才激励,提升专业化、常态化保护能力。
前景——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从“抢救性保护”向“系统性保护、整体性传承”转变,大遗址保护的重点也将从单纯管控走向保护、研究、展示、利用并重。
建立多元补偿机制,有助于把文物保护的公共价值转化为可持续的治理安排和发展动能,实现保护与民生改善、城乡建设、产业转型相互促进。
同时,制度的落地需要更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既要明确补偿的规则边界、资金来源与监督评估,也要鼓励各地结合遗址类型、人口密度与发展阶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大遗址保护从“靠投入”逐步走向“靠机制”。
大遗址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文明传承事业,也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社会工程。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多元包容的补偿制度,才能真正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共识。
这既是对历史文明的尊重,也是对当代人民美好生活的承诺,更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让文物保护与社会发展相融相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