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条例》改名为《物业服务条例》

3月7日,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向大家建议把官方文件里的“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她说这两个字区别可大了,其实背后是立场的不同。到了3月10日,樊芸接到了住建部的电话,说他们已经采纳了这个建议,准备把《物业管理条例》改名为《物业服务条例》。很多业主心里一直纳闷:物业到底是来管我们的,还是来给我们服务的?物业公司那边觉得手里有公共管理的权力,业主这边觉得自己花钱雇人,双方经常闹矛盾。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李想律师分析说,从法律上讲,物业维护小区秩序是基于业主委托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里说的“管理”,主要是对房子、设施这些“物”负责,不是管人。 李想指出,物业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委托服务关系。物业的所谓管理权其实是全体业主通过合同赋予的授权。物业没行政权或者强制管理业主的权限,维护公共秩序就是履行服务义务的必要手段。遇到问题的时候,物业到底该承担管理失职还是合同违约?业主车子被划、家里失窃或者公共设施坏了伤到了人时,物业公司该负啥责任?这就成了争执的焦点。 李想解释说法律上物业承担的主要是合同违约责任。公众常说的管理失职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的表现形式。具体看责任认定主要有两条路:一是合同违约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里写明了安保等级、巡逻次数、监控维护这些标准而物业没做到位,就构成违约;二是侵权责任。如果物业在维护基本秩序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业主受损就可能构成侵权。 实践中同一失职行为常会同时触发两种责任形成竞合。比如门禁坏了既违约又可能侵权。这时候业主可以挑更有利的方式维权。 从管理到服务这一改动绝不意味着物业责任被削弱或者可以找借口推脱责任了。李想强调这其实是对责任的明确和深化,从模糊的权力感转向清晰的合同约定和法定义务。 这个名称的改变是为了正本清源让物业行业回归服务本位。推动这种观念更新还得靠制度保障——通过权责清晰的合同、有效的业主大会和透明的服务流程让“服务”真正落实到小区的每一处细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