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作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青海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地位特殊。高寒脆弱生态系统一旦受损,修复周期长、成本高,影响还可能跨区域、跨流域外溢。近年来,非法捕捞、盗猎以及破坏栖息地等行为仍有发生,环境资源案件也呈现专业性强、证据链复杂、损害评估难、修复周期长等特点。如何以法治方式把“严保护”转化为可操作、可追责、可修复的治理闭环,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 原因——从客观条件看,青海地域广阔、生态要素类型多样,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分布广。传统按行政区划分割管辖,容易出现执法司法衔接不畅、同案不同判、执行落地难等问题。从违法行为特征看,一些破坏生态犯罪隐蔽性强、链条化趋势明显,单靠事后惩处难以形成全链条震慑。同时,生态损害往往难以用一般财产损失标准衡量;若缺少修复责任落实机制,司法裁判效果容易停留在“定责”,难以落实到“修复”。 影响——针对上述难点,青海法院在“十四五”期间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以审判为牵引、以修复为导向、以协同为支撑的生态司法路径。数据显示,5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730件,为生态保护提供了较为及时的司法支撑。通过集中管辖与专业化审理,生态司法保护更具系统性与协同性,有助于减少地域壁垒带来的治理碎片化;通过依法严惩典型案件,持续释放“破坏必担责、违法必受惩”的信号;通过公益诉讼与替代性修复的制度化运用,推动治理从“惩治”向“修复+预防”延伸,使裁判结果更贴近生态治理实际。 对策——一是以机制创新提升专业化水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执行案件管辖的意见》,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案件审理与执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促进办理标准统一、执行尺度统一。同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专业化审理机制,更好贯通不同程序中的事实认定、责任承担与修复执行,提升裁判整体性与可执行性。二是以从严惩处筑牢震慑底线。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重点领域,依法从严打击,审理多起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对违法者依法追责,形成警示效应,推动全社会强化生态红线意识。三是以公益诉讼推动损害修复落地。公益诉讼在生态领域既是纠偏机制,也是修复机制。青海法院通过联合开展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活动,推动生态资源恢复;在非法猎捕雪豹等案件中,依法判令赔偿生态损失并用于修复,推动“谁破坏、谁修复”从原则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的责任。四是以综合治理推进源头预防。探索“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模式,将个案办理与普法教育、行业治理、协同监管相结合,在推动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引导有关行业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边治理边破坏”的反复。 前景——从长远看,生态环境治理正从“治标”向“治本”深化,司法工作既要保持依法从严的态势,也要提升系统治理能力。随着国家公园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以及生态价值核算、损害评估、修复标准等制度继续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与专业化审理机制有望在更多领域发挥作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修复资金规范使用、修复效果可评估。可以预期,围绕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栖息地修复等重点任务,青海生态司法将更加注重与行政执法、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的协同联动,推动形成“发现—追责—修复—预防”的闭环治理,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稳定、可持续的法治支撑。
青海的司法实践表明,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修复手段,更需要制度层面的创新突破;当生态赔偿成为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当跨区域管辖有效减少地方保护带来的掣肘,法治才能更有力地支撑生态保护。占据中国近1/13疆域的高原,正在以更严密、更可执行的司法保障回应“国之大者”,其探索对完善全国生态法治体系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