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的精神损害赔偿

咱们聊聊民法典里的精神损害赔偿。说白了,就是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者那些对咱们有特殊意义的东西受到伤害,导致心里特别痛苦时,法律会允许拿钱来抚慰一下。跟以前比起来,民法典在这个条款上有个大变化,就是把能赔偿的范围给扩大了。 首先说说侵害人身权益的这块,这是老传统了。不管是命没了、身体不好、健康受损(比如残废),还是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被侵犯,都在这一类。至于那些对咱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这次《民法典》特意给加进来了。只要是故意或者有大错故意去损毁那些遗物、祖传的物件或者定情信物之类的,导致心里难受得不行,受伤害的一方就有权去要这笔钱。不过得注意,这通常得看侵权人是不是故意或者有大错才行。 关于适用门槛这块比较高。首先得是人受伤,要是公司或者别的法人组织就没办法。光是财产受损失(比如车被砸了),一般拿不到钱;但如果那是属于前面说的有特殊意义的东西,就可能行得通。最重要的是结果得严重。法律要求的是“严重精神损害”,那种稍微有点不高兴就去告的话,法院通常不会给钱。 请求权这方面也是专门给个人的。一般只能受伤的自己去要;如果这人去世了,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主张。过去大家都以为精神赔偿只能在那种打人或者毁人家名的官司里要。但《民法典》第996条定了个新规矩:如果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坏了你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痛苦,你可以选择先告他违约还可以同时要精神赔偿。这就意味着在旅游合同、婚庆这种场景里,就算不走侵权这条路,直接拿着合同也能要这笔钱。 至于具体赔多少法律没说死。法官在定数的时候会看侵权人错到什么程度、手段狠不狠、结果咋样、赚了多少钱还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这种钱不像人身损害赔偿那样有固定公式算,更多是个象征性的安慰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