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法院判决外卖骑手可获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双赔”释放明确信号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这类劳动者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相对较高,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近期,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引。

案件的主人公是外卖平台的骑手小杨。

2024年1月15日,小杨在派送订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骨折伤情。

事故发生后,小杨获得了两方面的保障:一方面,社保部门在2月份认定其伤情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他随后申领并获得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另一方面,小杨所在的外卖平台为其投保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

按照保单条款,小杨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6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问题的出现在于保险公司的拒赔态度。

保险公司认为,小杨的伤情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且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赔偿,根据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意外险的给付责任。

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以职业伤害保障的获得作为免责事由,试图规避自身的商业保险责任。

对此决定不服的小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及伤残鉴定费273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法院的核心理由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外卖平台投保的商业意外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实际投保人是小杨,保费由其账户扣除。

这意味着小杨是这份商业保险的真正权益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其次,职业伤害保障属于法定保险制度,而商业意外险是市场化的商业产品,两者性质不同、来源不同、目的也不同,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关系。

即使小杨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赔偿,也不影响其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

最为关键的是,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约定"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即拒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免责条款,这类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这一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小杨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确立了清晰的法律原则。

当前,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既参加了职业伤害保障,又投保了商业意外险。

这一现象的出现,既反映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也反映了新就业形态工作特点所带来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个别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以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赔商业意外险,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当限制。

法院的这一判决,明确了两类保险制度的独立性和互补性。

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为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建立的法定保险制度,保障水平相对基础。

商业意外险则是劳动者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两者发挥不同的保障功能。

允许劳动者同时获得两类保险的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多层次保障需求的尊重,也符合保险法"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精神。

对于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劳动者在投保商业意外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要关注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

一旦发现条款内容不合理,或者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同时,在遭遇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时,劳动者不应消极接受,而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机关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合理免责条款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被侵害。

此案不仅是一次个体权益的胜利,更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体系的一次有力完善。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平衡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仍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将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劳动保障机制注入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