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采纳代表建议推动行业正名 "物业管理"将全面改为"物业服务"

一个看似简单的措辞调整,却承载着深刻的制度意蕴。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提出建议,应将官方文件表述中的"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

这一建议迅速得到住建部回应。

樊芸代表表示,住建部已采纳其建议,将推动《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将由"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并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这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也反映出国家层面对物业行业发展方向的清晰认识。

两字之差,却蕴含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管理"强调的是权力关系和控制权,而"服务"强调的是平等关系和责任义务。

这一改变的提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共鸣。

网友普遍认为,物业公司的职能应该是为业主提供服务,而非对业主进行管理。

这种观点的形成,反映出人们对物业行业角色定位的深层思考。

物业服务行业的滞后性由来已久。

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三十年的市场化浪潮,但物业服务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行业的"路径依赖"。

物业服务产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部门,长期以来"管理者"意识根深蒂固,服务意识相对薄弱。

许多物业公司依附于开发商而生,自然而然地以小区"主人"自居,导致角色严重错位。

一些由传统房管机构转型而来的物业企业,服务态度生硬,容易滋生矛盾纠纷。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保护。

法律层面的纠偏早已启动。

从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开始,就已采用"物业服务"的表达方式。

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物业服务的服务属性,专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统一使用"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等概念,使法律表述更加贴切平等服务关系的本质。

然而,传统思维的惯性依然强大。

现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3年,其前身是1993年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虽然该条例在2007年和2018年经过多次修改,但并未与《民法典》全面接轨,仍然使用"物业管理"的表述。

住建部自身的文件中也频繁混用两种表述,造成了制度层面的不统一。

名不正则言不顺。

孔子的这句古训在当代仍有现实意义。

物业服务企业长期使用"物业管理"的名头,已成为全社会的默认用词,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许多物业公司在小区服务过程中,将自己摆在"管理者"的位置,将本应被服务的业主放在"被管理者"的位置,导致角色关系严重颠倒。

这种错位的身份认知,直接表现为小区内的各种问题:物业公司动辄以"管理者"口吻发号施令,收费名目繁杂,服务质量却大幅下降。

在一些极端个案中,业主大会要求辞退劣质物业公司也成为困难之举。

这些现象的背后,正是"物业管理"这一措辞所强化的权力关系在作祟。

住建部此次对代表建议的及时表态,意义重大。

这不仅是从制度源头、话语体系上为行业正名,更是对契约关系的重新确认。

通过推动《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调整行业分类,将进一步推动物业行业与《民法典》的全面接轨,形成统一的法律表述体系。

这一改变将有助于引导物业企业树立正确的身份认识,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同时,也将为业主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从“管理”到“服务”,看似两字之变,实则是治理理念与市场秩序的再校准。

把物业企业的定位拉回契约与服务本位,有助于减少角色错位引发的矛盾,推动行业用更高质量供给回应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的期待。

更重要的是,制度表述的更新只有与规则细化、监督落实和共治机制建设同向发力,才能让“服务”真正落到每一处楼道、每一次维修、每一笔费用公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