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哪怕隔了四十年才被抓,还会不会判,这事儿法律是怎么说的?

杀人犯哪怕隔了四十年才被抓住,还会不会判,这事儿法律是怎么说的呢?主要不是看时间过去了多久就完事,得看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还有有没有特殊情况。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是按刑罚轻重来定的:要是犯的是死缓或者无期,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故意杀人罪这方面最严重,按规矩说超过二十年就不追了。 不过也不是绝对的,有两种情况即便过了二十年也能追究。一种是当年公安局已经立案抓你了,或者法院已经受理了案子,结果你溜了、躲起来了、不想查了,那这个时间限制就没用。简单讲,只要当年立了案,哪怕跑了四十年也能把你抓起来判刑。 另一种是如果罪行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坏、不判罚就对不起老百姓,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头批准,照样可以追诉。 现实中也有不少例子,有的人逃了二三十年甚至更久,结果被抓回来还得判。一般都是因为案件早立案了,嫌疑人一直躲着不露头,不受那二十年限制,到了法庭上还是按证据和情节来判。 到了具体量刑的时候,法官也会把各种因素都摆上台面:看看当时怎么下的手、为啥这么干、造成了啥后果;看看他有没有自首、立功或者愿意认罪赔钱;还有潜逃这些年里有没有又干别的坏事。 总之,杀人犯躲了四十年被发现了,不见得就不用坐牢。当年立过案还跑路的肯定得抓;当年没立案但罪太大、检察院又批准了的也能抓。法律不能因为时间长了就不管严重的暴力犯罪,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管你跑多久都可能要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