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实践继续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边界 司法解释推动税收刑事治理更精准

问题——涉税案件中“虚开”与“逃税”易混同,影响定性准确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兼具记账与抵扣功能,围绕其开具、取得、认证、抵扣形成的违法犯罪类型多、链条长;实践中,一些案件仅依据存在“虚开”事实便倾向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导致与以虚假申报方式少缴税款的逃税行为相互交叉;同时,普通发票领域的“虚开发票罪”与专票犯罪在对象、功能和危害性上存在差异,也容易在适用条款时出现混用。如何把握“虚抵”与“骗抵”、区分“少缴税款”与“骗取税款”,成为司法统一适用的关键。 原因——发票功能差异叠加利益驱动,造成行为样态复杂 从制度机理看——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一旦出现虚增进项、虚假交易、代开环节,就可能引发税款计算偏差。现实中,企业为融资、贷款、粉饰业绩等目的进行不实开票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存在以虚构交易专门骗取抵扣、骗取退税的职业化、链条化犯罪。行为动机差异决定危害程度不同:前者可能并不以非法占有国家税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骗”为核心,通过抵扣、退税将国家税款转为非法所得。正因目的与后果并不一致,才需要在刑法规制中作出层次化评价,避免“一虚即重”。 影响——以“目的+结果”校准定性,推动罪责刑相适应与稳定预期 法释〔2024〕4号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深入明确:认定该罪不能停留在“实施了虚开行为”该层面,还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以及是否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的“被骗损失”。同时,司法解释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抵扣环节税款被骗损失的情形,明确可不按该罪处理,但如构成其他犯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该规则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保持高压惩治;对以逃避纳税义务为主、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则更多纳入逃税罪评价,实现重罪重判、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从法理逻辑看,“骗抵”与“虚抵”区分的核心在社会危害性:骗抵本质是以欺骗方式占有国家财产,具有典型的诈骗属性,直接造成国家既得税款利益被非法转移;虚抵则主要表现为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税收债务,导致应征未征,性质上属于逃避缴税义务。两者在刑法法定刑配置上存在明显梯度,司法实践据此细化认定标准,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增强市场主体对合规边界的可预期性。 对策——以客观标准与证据链条支撑,构建可操作的识别路径 在具体把握上,司法实践正在形成更可操作的判断框架:一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既看“票据是否虚”,更看“是否以骗为目的”。不能因存在虚开手段就当然推定骗抵目的,应结合交易真实性、资金流向、货物流向、税负承担、抵扣方式与后续处置等证据综合判断。二是以“是否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作为重要客观参照:纳税人在自身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以少缴税款,通常更符合逃税的行为逻辑;若通过虚构链条取得本不应享有的抵扣或退税利益,突破应纳税义务边界,致使国家税款被非法占有,则更接近骗抵的犯罪构造。三是区分专票与普票的制度功能:普通发票主要承担成本费用列支、税前扣除等证明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直接关联进项抵扣与税款流转,二者的法律评价重点不同,适用罪名应避免简单类推。四是推动行刑衔接更顺畅:税务稽查环节对税款损失类型、形成原因的认定,应与司法机关对“被骗损失”“应征未征”的区分相互印证,为精准指控与有效审判提供基础。 前景——以统一尺度护航税收法治与企业合规发展 随着司法解释持续落地、典型案例规则不断明晰、法官培训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强化,涉税犯罪的认定正从“重结果”转向“重结构”,从“看票据”转向“看目的、看链条、看边界”。可以预期,下一步在保持对骗抵骗税等严重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涉税案件将更强调比例原则与政策边界:对经营性风险、管理瑕疵与恶意骗税将更有区分,对民营企业合规整改、主动补税补缴等情节的法律评价也将更精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税收法治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最高法此次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既体现了打击犯罪的决心,也说明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审慎态度。精准司法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手段,更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