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的大额款项如何认定,一直是涉彩礼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为全国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妥善处理涉彩礼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
在购房款、购车款的认定上,最高法典型案例首次明确了这类大额给付的彩礼属性。
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案例指出,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具体案例中,赵某为李某购车,双方约定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
后因未能登记结婚,赵某要求返还购车款。
李某则辩称该款项系赠与。
人民法院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明确以婚姻为目的,故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这一判决充分说明,仅凭口头辩称"赠与"难以推翻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事实。
同时,最高法也明确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的界限。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情谊行为的尊重,避免司法过度干预恋爱交友期间的正常消费。
案例二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多笔日常转账。
经查,这些转账系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双方互有转账往来,张某还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
法院认定该转账属日常消费性支出,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明确表明,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不能简单按彩礼处理,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关系和消费性质。
在打击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方面,最高法态度明确而坚决。
典型案例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立场,强调要综合审查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而不仅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判断标准。
案例四典型地反映了这类违法行为。
郑某与吴某相识仅三天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十余天即借故离开,对郑某的返回、共同生活请求均推诿拒绝。
尽管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法院综合考虑相处时间极短、吴某明确拒绝共同生活等事实,认定其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最高法明确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涉及诈骗罪,当事人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受案时间集中、交往时间存在重合,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其以相亲、订婚为名实施诈骗。
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对于有组织、有预谋的"婚托婚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法律专家指出,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通过明确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的彩礼属性,保护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以"赠与"名义规避返还义务的行为。
另一方面,通过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尊重了当事人在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自由,避免了司法对私生活的过度干预。
同时,对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行为的坚决打击,也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维护社会诚信的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提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与最高法的司法实践相呼应,表明国家层面已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纳入重要议程。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典型案例要求,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既要保护给付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接收人的正当利益,同时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彩礼问题牵动民生与风俗,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治理课题。
最高法通过案例明确边界、统一尺度,释放的核心信号在于:尊重习俗但不纵容借婚敛财,倡导情义但反对把感情“明码标价”。
当司法规则与社会观念同向而行,婚姻才能更少算计、多些信任,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基座也将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