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版p1361-12362

《刑法学》第六版P1361-12362中,张明楷针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提出了几个具体问题。比如伪造原本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能构成犯罪,这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也被张明楷认可为肯定说。 他认为伪造印章时并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印章,同理伪造公文证件时也不要求原本存在。比如没有制作权的人擅自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印章并使用,只要侵害了公共信用就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至于2021年3月出现的这类行为,张明楷主张认定为该罪。 对于保管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且加盖真实印章的公文,张明楷指出虽然印章真实但内容虚假,这导致国民对公文产生怀疑,侵害了公共信用,所以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张明楷还探讨了胜诉一方出卖民事判决书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问题。他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转让债权,并没有侵害判决书的公共信用,所以持否定回答。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张明楷认为这难以按本罪处理。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第281条和第375条分别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和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法定刑明显低于前者。如果把民用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对伪造、买卖这类号牌的处罚反而会重于警用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这显然不当。 张明楷还讨论了非法经营罪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关系。如果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经营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这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不属于经营行为的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此外他还指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信用应认定为本罪。 最后他给出了一个案例:乙原本不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保管印章的甲出具“乙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证明。根据张明楷的观点甲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这个案例体现了他对该类行为的具体看法:只要内容虚假导致国民对公文产生怀疑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