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珠海市扬富科技有限公司拿着一张虚假的验资报告去银行抵押贷款,弄走了500万。银行后来才发现这笔钱被挪用,于是就把债主科技公司、股东杨某和付某,还有当初搞出这张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全给告了。他们之所以要扯出事务所,是因为觉得验资报告里说了钱到位了,既然不实就得赔。 法官在审理时梳理了三点关键事实:事务所压根没执行必要的程序,还凭空出了一张“资本到位”的假报告,正是因为这张报告,工商档案才把注册资金从50万改成了1000万。法院看这就是过错,而且这跟科技公司能贷到钱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还有最高法院的说法,事务所得等欠债人和保证人的钱都不够还的时候再补窟窿。因为这案子里有抵押物还有两位股东的连带保证,所以法院最后拍板:事务所只要在放贷额950万的80%也就是760万这个范围内负补充责任就行;要是抵押物和两位股东的钱加起来足够还500万本金加利息,事务所就不用再掏钱了。说白了就是先让欠债人和保证人顶着,实在顶不住的那部分才轮到事务所来填坑。 不过在这个案子里,杨某和付某的保证范围是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那部分。法院最后认定他们得对剩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然两位股东已经把风险兜底了,银行再去追着事务所算账就没意思了——债权人不能既拿着抵押物又追着事务所赔同样的损失。 这份判决给了大家一个警示:债权人要是发现公司的注册资本虚得厉害,而验资报告又是出自什么大机构,完全可以在打官司时把那家机构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它在虚假证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总之就是注册资本那是面子工程,验资报告才是里子;里子一虚出来,债权人就得想办法把面子撕开个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