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籍独居老人监护权难题引关注 亲属赡养与财产处置陷法律困局

问题—— 近日,一起老年人监护权申请受阻的个案引发关注;居住在上海闵行区七宝的张阿婆现年78岁,终身未婚、无子女,长期独居。近年来帕金森病加重,她已无法行走,日常生活需要雇请护工照料。张阿婆每月退休金约5000元,而照护支出约6800元,差额及其他费用主要由外甥徐先生及其妻子陶女士承担。徐先生夫妇希望将老人接至江苏常州共同生活,便于就近照护,并计划处置老人名下房产,用于后续护理与医疗支出。但因张阿婆被评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房产交易等重大民事行为需通过监护机制依法办理。徐先生向法院申请担任监护人时,关键环节卡在“居委会同意”材料上,程序一度停滞。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弱者提供保障,但保障不能只停留在“防风险”,更要体现在可执行的路径上。让基层能够依法出具材料、让司法调查有更充分的支撑、让监督机制更可操作,才能把程序要求转化为高龄失能群体实实在在的照护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