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的本质是市场出清机制,但长期以来,部分问题公司将退市视为规避监管的"软着陆"方式。
这一现象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日,因欺诈发行证券被强制退市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说明,退市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终止。
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该公司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实际控制人等10名高管全部获刑,最高刑期达7年6个月。
这一案例首次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引入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进行刑事追责,体现了监管部门从单一手段向多维度、全链条追责的转变。
监管部门对退市公司的持续追责力度不断加大。
仅在2025年10月中旬短短4天内,中国中期、江苏阳光、富通信息等3家已退市公司先后被立案或处罚。
此前在2025年9月,因长期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债券,已于2024年退市的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被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处以3.75亿元罚单。
这一系列案例表明,退市不是追责的终点,而是新的监管阶段的开始。
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认识不足,试图通过退市来摆脱监管约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陈运森指出,一些问题公司将退市视为逃避公众监督和监管追责的方式。
这种认识误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坚决打破这一幻想,强化"退市不免责"的制度导向。
退市是市场机制的必要环节,但法治的尺度不能随之“退场”。
对重大违法坚持追责到底,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对规则权威的重申:任何试图以摘牌遮蔽责任的做法都行不通。
把“出清”与“追责”同时做实,才能让诚实守信者得到回报,让违法失信者付出代价,进而在更公平、更透明、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中,推动资本市场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