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母亲因无力抚养送养婴儿获改判无罪 法院界定民间送养与拐卖犯罪边界

问题:生母因现实困境将新生儿交由他人抚养,并以“感谢费”等名义收取钱款,究竟属于借送养牟利的出卖亲生子女,还是特定语境下的民间送养?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边界、社会公众对收养送养行为的认知,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路径的选择。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该案,以二审改判无罪的裁判结果,再次对“拐卖”与“送养”的区分标准作出阐释。

原因:从案件事实看,2017年女婴出生前后,生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生母未婚怀孕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缺少家庭支持,抚养能力不足,遂产生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的想法。

其间,相关人员介绍了多年未育、经济条件较好且有强烈收养意愿的家庭。

双方后来通过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约定送养、领养安排及探望权等内容,并发生了医疗费垫付及“感谢费”等款项往来。

二审裁判强调,判断是否构成拐卖,不能仅凭“交付孩子+收取钱款”的外观形式简单推定,而应紧扣主观目的与行为全貌:是否以买卖为业、是否以获利为动机、钱款是否与孩子“对价化”直接挂钩、是否对收养方抚养目的与能力进行了解核实、是否关切孩子后续生活成长等,均是重要考量因素。

影响:其一,对司法实践而言,该案提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与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将处于困境中的母亲、介绍人以及收养人一概等同于拐卖链条,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扩大化。

其二,对社会治理而言,案件折射出未婚生育、家庭支持不足、经济困难与信息不对称等现实问题,部分当事人在求助无门情况下转向“私下送养”,并通过“感谢费”“营养费”“补偿款”等方式弥补医疗开支或生活困难,客观上增加了被误解为“买卖”的风险,也暴露出规范渠道不够便捷、救助衔接不够顺畅等短板。

其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而言,若缺少有效的制度承接,民间自发行为可能伴随身份登记、监护变更、后续教育医疗权益保障等隐患;相反,简单刑事化处理也可能引发当事人逃避登记、隐匿事实,进一步损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稳定成长环境。

对策: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对“非法获利目的”这一关键要件的审查指引,细化证据标准与审查路径,重点核验钱款性质、给付背景、实际用途、介绍环节是否以牟利为导向、是否存在反复转手或中介化运作等情形,依法精准打击以送养为名实施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应推动困境孕产妇与新生儿救助的前端介入,完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社会工作服务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让当事人在“能养则养、可扶则扶”的支持下减少被迫选择。

还应加强对合法收养途径与程序的普法宣传与服务供给,健全社会福利机构承接、收养登记指引、心理辅导与家庭支持等配套,降低“私下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儿童权益不确定性。

对确属收养意愿真实、抚养能力充足的家庭,要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身份关系与权利义务的确认,确保儿童在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权益不受影响。

前景: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持续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案例,涉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更加强调精细化和体系化:既保持对拐卖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也通过明确边界、厘清要件,避免将困境救助与合理安置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可以预期,未来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更注重行为动机与证据链条完整性,并与民政救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基层治理等形成更紧密的协同,以更有效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统一。

该案的终审改判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儿童权益与维护法律准确适用之间的平衡考量。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与外延,既严厉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又避免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这一判例将推动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的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