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渠道,也在促就业、带动产业带升级、提升消费便利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随着业态迭代加快,一些新问题随之显现:个别直播间夸大宣传、虚构交易数据、以“低价噱头”误导下单;部分账号借助算法推荐与流量投放放大不实信息;还有一些主体以技术“包装”规避责任,利用数字人形象或合成视频“以假乱真”,增加消费者辨识难度。
如何在鼓励创新与维护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成为直播电商治理的现实课题。
从原因看,一是行业链条环节多、参与主体复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平台之间职责边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真空地带”;二是流量分发机制对交易转化具有强引导作用,一旦被不当利用,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用门槛降低,使“虚构人设”“拼接话术”“合成画面”等行为更隐蔽,导致取证、认定与处置难度上升。
尤其数字人主播具备高频、低成本、可批量复制等特点,如果缺乏规范,可能被用于制造虚假背书、误导性展示,甚至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技术外衣。
针对上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近日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直播电商行业特点为导向,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
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以更契合平台运行逻辑的方式压实治理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范围,要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防止新技术被用作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推动相关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规范应用。
办法对平台责任提出更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违法情况通报平台经营者后,平台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包括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
此举有利于形成“监管部门—平台—相关主体”的闭环治理链条,增强违法成本,提升处置效率,减少违规主体“换号重来”“跨平台迁移”等情况。
办法还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并要求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
这一安排回应了行业发展中新场景不断出现的现实:部分交易活动从公开直播间延伸到群聊、社交平台、小程序等私域空间,若监管规则覆盖不足,容易形成新的风险聚集点。
将私域直播纳入规范框架,有助于提升规则一致性,推动各类网络服务主体在“谁提供服务、谁承担责任”原则下依法合规经营。
从影响看,办法的出台释放出两方面明确信号:其一,监管更注重与平台运行机制对接,把流量、功能等平台治理手段纳入可操作的合规要求,推动“以管促治”;其二,对技术应用坚持包容审慎与规范并重,既不否定数字人等新技术的产业价值,也强调必须透明可识别、责任可追溯。
对消费者而言,标识与持续提示要求有望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对直播内容真实性的判断依据;对守法经营者而言,规则明晰有助于形成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套路营销”对市场秩序的挤压;对平台而言,合规治理将从“事后处置”更多转向“事前预防”和“过程管理”,并通过联动惩戒提升治理威慑。
在对策层面,行业各方需同步发力。
平台应完善对数字人内容的审核识别能力,健全标识展示、提示频次与位置等产品机制,同时强化对营销链条中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违规主体跨场景、跨账号的风险画像与处置联动。
直播间运营者与营销人员应严格落实真实宣传与合规展示义务,避免以技术手段制造“虚拟权威”“虚构体验”。
监管部门可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标准,推动证据固定、跨部门协同与跨平台联查,提升监管精准性与透明度。
展望未来,直播电商仍将保持活跃发展态势,数字人、虚拟场景、智能脚本等技术应用也将更广泛渗透。
关键在于把技术创新置于可识别、可追溯、可问责的制度轨道之内。
随着监管规则与平台治理能力同步完善,行业有望从“流量驱动”逐步转向“质量驱动”,更多依靠产品力、服务力和供应链能力赢得用户信任。
可以预期,合规将成为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基础门槛,透明可信将成为技术应用的基本要求。
当技术革新与市场监管同频共振,数字经济才能行稳致远。
此次监管升级不仅是对乱象的及时纠偏,更是对"科技向善"发展理念的实践深化。
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仍需政府、企业与社会在动态治理中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