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这次决定,重点审查了20年的长租约到底能不能在强制执行时把查封给挡下来。要是有租客不还钱,法院也能强制执行,这个原则其实不光管房子,土地租赁也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债务人常常会搞一些把戏,比如和亲戚朋友签个长达十年甚至二十年的租约来阻拦强制拍卖。长租约到底能不能挡住法院的行动?法院通常是怎么判定这是不是个假合同的?这次案子的情况是,原告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院的判决,说他们跟第三人张伦在2012年8月1日就签了合同,把房子租下来了,而且一直住到现在。可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说这是个假合同。 再审申请人也就是原告提到了几个理由:一是认为被告应该证明他们的租赁合同是在抵押权之后签的;二是觉得对方不承认2013年9月1日的那份《商铺租赁合同》,那肯定是因为他们觉得租金是翟高福的卡转的钱;三是说20年的租期在合肥餐饮行业里挺常见的;四是说被告的债权已经转给别人了,被告在二审里的身份就不合适了。 最高法院认为呢,工商局备案的《商铺租赁合同》写的是2013年9月1日到2018年8月31日到期。这个合同跟那个《房屋租赁合同》在租期、租金这些细节上明显不一样。房子被抵押的时间和原告说的合同签订时间离得很近。在两份合同都对不上的情况下,法院觉得现有证据没法证明那份《房屋租赁合同》是真的在2012年8月1日就签了。 而且从2012年8月15日到2014年10月24日期间,共前贸易公司还有方霞、翟高福一共给张伦转了16笔钱,加起来1112万元。其中有几笔钱转的时间比抵押权设立还晚。房子已经被查封了,还继续给钱租房子,这不符合常理。再说了,租期总共20年,才刚开始三年就把所有租金都付了也很奇怪。 共前贸易公司说自己从2012年8月1日就住进去了,但没拿得出什么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法院综合来看认为,没法证明原告在抵押之前就签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实际占了房子。所以没法把强制执行排除掉。至于说被告的债权转让了诉讼主体身份不合适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里有规定说这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原告的这个再审理由也没道理。 最后法院驳回了共前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