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宣判:未约定利息借款逾期仍需支付资金占用成本

2024年3月,卢某应朋友之托向小刘、大刘兄弟二人出借现金及转账共计35000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当年9月30日前还清,但未明确利息条款。

借款到期后,两名借款人仅归还10000元便不再履约,经多次催讨无果,卢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

小刘称借条内容存在添加痕迹,现金部分缺乏转账凭证;大刘则主张自己仅对微信转账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且已履行完毕。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真实性,依法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条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中情谊性质的尊重。

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无限期占用他人资金而不承担任何成本。

法院指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关系。

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体现了对民间借贷情谊性的认可,但逾期后要求支付利息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守约方资金被非法占用损失的合理补偿。

如果允许借款人逾期不还又无需承担任何成本,将严重损害诚信交易秩序,助长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鉴于借条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法院对3000元律师费诉求亦予以支持。

法官在判决后特别提示,民间借贷关系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及逾期责任等核心条款。

即使基于情谊约定为无息借款,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一旦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依法享有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这既是对守约方的保护,也是对违约方的约束。

从更广泛的社会意义来看,该案的审理结果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当前民间借贷在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的合同文本和法律意识淡薄,纠纷时有发生。

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裁判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预期的规则指引,有助于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情谊不应被欠款消耗,诚信也不能因“没写利息”而打折。

该案表明,法律既尊重当事人对借期利息的自主安排,也通过逾期计息等规则对违约行为设置必要代价。

把借条写规范、把交付留证据、把责任讲清楚,既是对彼此关系的保护,也是对社会信用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