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里分钱不能光看是不是嫁了人或者离了婚这么简单

张某跟王某是在外面务工的时候认识的,他俩结婚登记以后还一直留在外地打工,连户口都没迁进王某的村集体里。到了2018年7月,两个人离婚了,张某也没分到房子,就继续在外头生活。到了2019年3月,她在外地生了个儿子,就把孩子的户口落在了父母家的户口本上。等到2021年,村民小组把一些荒山征用来建风力发电站了。村里开会决定“已经嫁出去的女人不管户口在不在村里都不能分钱”,结果张某去要土地补偿费的时候被拒绝了,这就只好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 法庭上双方争执的重点就是张某到底还是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一种说法是她资格没了,因为她已经嫁外地了,离婚后又一直不在村里过日子;另一种说法是她还有资格,因为认定是不是成员不能只看户口本上的名字,还得看看她在那儿种地没、日子怎么过的、生活有没有着落。张某的户口还在原来的地方没动过、地里也有活干、儿子也跟着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所以还是得认定她是集体里的一份子,有权分钱。 笔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更靠谱,理由有这么几条: 第一点得看规定的基本原则。最高法之前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里说过,认定成员资格得把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三样东西一块儿考虑;尤其是得看当事人是不是已经有了其他能代替这种保障的东西。说白了就是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妇女、儿童或者农民工的权益给剥夺了。 第二点要单独说说外嫁女的情况。以前大家都觉得只要把户口迁过去就等于融入了新集体了。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只要你在嫁过去的那个地方能固定下来过日子、能种地干活了,就算取得了新集体的资格,自然也就把老家那边的资格给丢了。 第三点拿离婚以后的三种情况来对比一下:一种是离婚后还在那边继续过日子并且有自己的承包地——这种情况下资格当然有效;另一种是离婚后又找了人再婚——在新地方重新建立了生活关系——就取得了新集体的资格;第三种情况就是既不回原村子也没再找对象——如果没其他办法过日子的话,通常就是回到父母那里生活——这时候就得认定她还是父母那个集体的成员。 咱们再来看这个案子本身:张某离婚后没在那边分到房分到地,也没再嫁人,而是跟父母一起种地、一起过日子,孩子也落了父母家的户。把这些情况综合起来看,她还是属于原来村民小组的成员,理应该跟其他村民一样拿到那笔土地补偿费。 农村里分钱不能光看是不是嫁了人或者离了婚这么简单。只有把目光从单单盯着户口本上转移开去,把生产生活怎么样、生活有没有保障、乡里的老规矩等等因素都放到天平上称一称才行;这样才能让“外嫁女”“离婚女”这些弱势群体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到真正公平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