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负责人在解读新出台的国家发展规划法时指出,制定这部法律,是将我们党在规划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法律规范的重要举措。 从历史实践看,通过领导制定实施十五个五年规划,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达成了从一穷二白到解决温饱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规划工作已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政治优势。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就是要把此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更发挥法治在稳预期、利长远中的基础性作用。 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取决于编制程序的完备性。负责人介绍,在七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中,我国形成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制定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前期研究要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草案编制要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上因素,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听取意见要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这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制定程序固定下来,对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工作要求和有关程序等作出系统规定。这种程序上的规范化,确保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保障规划质量的关键支撑。 规划的生命力于有效实施。负责人强调,国家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各类规划、宏观政策、资源要素等的支撑保障。为此,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年度计划要分年度滚动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要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各类政策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中央财政资金等要素要优先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这诸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各上支撑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同样至关重要。法律规定,要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规划期结束前,分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经党中央同意后,中期评估报告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总结评估报告依法提交全国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这种全周期的监测评估机制和相应监督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新的法律在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上也进行了完善。负责人指出,这离不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支撑保障。法律增加了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和涉及地方规划等相关内容,旨在实现规划编制数量有效压减、质量持续提升、基层负担明显减轻。这一改进既表明了系统性思维,也反映了减轻基层负担的现实要求。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出新步伐。以法治方式推进规划工作,既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面向未来的制度创新。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这部法律将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