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成年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拉手、搂抱、亲吻、抚摸腿脚等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第二,原审程序及侦查取证是否存“变更起诉不当”“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索贿”等足以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女,案发时11周岁)进入其住所,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拉手、亲吻、搂抱,并将被害人腿部置于自己腿上,抚摸其小腿、足部等。原判决综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侦破经过材料、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并结合行为人供述,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该判决经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均未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6)最高法刑申3号刑事通知书,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决定不予重新审判。 原因:从裁判逻辑看,司法机关认定猥亵儿童罪强调综合判断,并非以是否造成可见伤害作为唯一标准。判断重点在于行为是否具有性意味,是否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并结合发生场景、双方关系、行为方式和对象年龄等因素综合评价。本案中,行为人为成年男性,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亦无亲属或监护关系,尾随入户后实施多次身体接触,明显超出一般社交或“关照”的合理边界。尤其是“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侵害”“对象不满十二周岁”等情节,依法属于从严评价的重要因素,难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也不具备作无罪处理基础。 对于程序性指控,最高法在通知书中逐项作出回应:其一,关于变更起诉,依照刑事诉讼对应的规则,公诉机关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指控罪名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评价不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起诉,本案做法有法律依据。其二,关于“非法羁押”,经查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14日,其余时间为取保候审,不存在超期羁押等情况。其三,关于刑讯逼供、索贿等指控,申诉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影响:该案对公众具有多上提示意义。第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审查更看重证据链的完整与相互印证;一旦形成稳定证据体系,仅以主观辩称“出于喜欢”“没有恶意”难以推翻既判事实。第二,裁判继续厘清“关爱”与“猥亵”的界限:以非自愿方式进入未成年人私密空间,并实施明显越界的身体接触,容易直接触及法律底线。第三,在程序保障上,法院对刑讯逼供、索贿等严重指控坚持以证据为依据:既不会因指控严重而当然成立,也不会因缺乏证据就放松对程序违法线索的审查,体现对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场。 对策:业内人士认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多方协同。司法层面,应改进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同步录音录像、心理支持与一站式取证等机制,减少重复伤害,提高证据质量与办案效率。教育与社区层面,要加强儿童安全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提升未成年人识别不当接触、及时求助及保全证据的能力。社会治理层面,可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社工介入、风险人员排查与重点场所管理联动,形成“预防—发现—处置—救助”的闭环。 前景: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健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和裁判标准将进一步细化。可以预期,未来司法实践将更加注重:一是对“场所侵入”“对象低龄”“关系陌生”等风险要素的综合评价;二是对证据链条与程序合法性的同步审查;三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流程保护与心理修复支持。通过持续释放清晰、稳定的裁判预期,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法律边界的认知,强化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的制度保障。
该案的终审裁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参照,也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格保护立场;案件同时提示社会:凡以任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均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众也应共同营造更安全的环境,减少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