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改判:送娃上学途中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一、事件回顾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8日清晨,常州金坛区职工陈某骑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随后前往公司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脾脏破裂、腰椎骨折等严重伤情,交警认定其无责。但当地人社部门以“送学路线与上班路线方向相反”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该决定引发了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讨论。人社部门的主要依据是,陈某当时行驶路线与从家到单位的常规直线路线方向相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称“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这种认定将路线因素理解得过于机械,未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通勤与家庭事务交织的常态。 二、司法纠正与法律标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作出更为清晰的解释。法院指出,应综合考量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目的于以上下班为主要目的;时间应处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范围内;空间则要求路线具备合理性。 法院认为,送孩子上学确会改变行进方向,但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为完成日常生活必需活动所作的必要安排,并不改变最终前往工作地点该核心目的,因此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这一判断更贴近生活,也更符合工伤保障的制度初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应当认定为工伤。送孩子上学在现代家庭中具有普遍性,尤其对单亲或双职工家庭更是常见安排——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反映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正视。 三、现实意义与制度完善 该判决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上:其一,明确工伤认定不应仅以路线是否“笔直一致”作判断,而应结合职工的真实生活需求;其二,有助于更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承担家庭照护责任的群体;其三,为人社部门开展工伤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司法参照。 从制度角度看,这也提示工伤保险制度需要与社会变化同步。职工的生活与工作方式不断变化,认定标准既要守住制度边界,也应兼顾合理的生活情境,使保障更可操作、更符合社会实际。 四、对人社部门的启示 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中应形成更审慎、可解释的判断方法,避免将“路线方向是否一致”作为单一标准。对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因日常生活必需活动而产生的绕行或调整,只要总体仍以到岗上班为目的,且路线具有合理性,应依法予以认定。这也要求在具体认定中提高事实审查的细致度与尺度把握的合理性。 五、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启示 该案也提醒职工,遇到工伤认定争议时,应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司法在纠正行政认定偏差、保障劳动者权益上具有重要作用,不应因初次行政结论而轻易放弃权利主张。同时,职工也应主动了解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出行与作业安全防护,降低风险。

这起看似个案的争议,折射出制度在城市化与生活方式变化中的适配问题。当传统的“两点一线”通勤叙事难以覆盖现实中的生活轨迹,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都需要回应这种变化,构建更具包容性的权益保障框架。此案终审不仅为陈某厘清了权利边界,也为工伤认定如何面对真实生活提供了更清晰的参照:对劳动者尊严与权益的保护,应当覆盖其为维系家庭与日常生活所作的必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