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申报加班却多次不在岗被认定虚报补休,厦门法院判企业解雇程序与实体均合法

问题——“申报加班”与“实际在岗”不一致引发争议。

加班与补休是用工管理中常见安排,其前提是加班事实真实、记录完整。

该案中,员工小静于2024年4月入职厦门市湖里区一家商业企业任企划经理,试用期6个月,月薪13000元,并签收《员工手册》。

2025年1月,小静以“整理年终报告”为由三次发起加班申请,合计9小时,均选择补休。

企业复核时发现,其加班时段内多次离开办公区,直至临近下班才回到通道打卡,实际工作时长与申请时长、打卡记录存在明显差异,企业据此认定构成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劳动争议。

原因——诚信缺位与管理链条不完善叠加放大矛盾。

从岗位职责看,“整理年终报告”通常需要在办公区使用电脑系统、资料及协作工具完成,具有较强的场景依赖性。

企业调取公共视频形成证据链:如1月9日申报18时至22时加班,但19时39分离开办公区,至22时01分才在员工通道打卡;1月15日和1月16日亦出现长时间离岗、未返回办公区却在下班节点打卡等情况。

员工主张在商场范围内活动亦属工作,但未能提供与岗位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指令、沟通记录、成果产出或现场工作证明,难以解释离岗与加班任务之间的对应关系。

更深层看,部分企业在加班管理上仍存在“重审批轻核验”“重打卡轻过程”的倾向,客观上容易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而个别员工对加班补休的合规边界认识不足,甚至将制度漏洞视为“可操作空间”,导致矛盾最终通过司法途径集中爆发。

影响——司法裁判释放“事实为先、程序为要”的明确导向。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小静已签收,应受其约束;公共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加班时段多次长时间离开办公区,虚报加班事实成立。

企业在解除前履行了调查核实、面谈并形成书面记录、申诉沟通及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对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婚假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等诉求不予支持。

该裁判表明:在劳动争议中,企业主张“严重违纪”必须有可核验的事实依据,同时解除决定要经得起程序审查;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并非“纸面申请+打卡记录”的形式组合,而应与实际履职相匹配,诚信是获得补休与相关权益的基础。

对策——把制度执行落到细处,用证据和流程减少对立。

一是完善加班审批与核验机制。

对成果可量化的加班事项,可将“工作产出”纳入销项管理,如提交报告版本、系统操作记录、邮件与协作平台记录等,形成“申请—执行—验收—补休”的闭环。

对需要离开工位的工作,应在申请中明确外出范围、目的与可验证凭证,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二是强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合理公示并确保员工知悉,条款表述应具体可操作,明确“虚报加班”“伪造记录”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理层级。

三是依法依规推进解除程序。

企业处理违纪应坚持先调查取证、再沟通核实、留存书面材料,并按规定听取工会意见,确保实体与程序双重合规。

四是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

员工如确需在非办公区完成任务,应主动留存工作记录并与上级沟通确认;对加班、补休、请休等事项应如实申报,避免因侥幸心理触碰红线,造成劳动关系不可逆损害。

前景——加班治理将向“精细化、透明化、可追溯”发展。

随着用工管理数字化与证据留痕能力提升,单纯依赖打卡时间的粗放管理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未来,加班认定更可能以“真实工作发生”为核心,辅以多元数据印证;同时,企业在合规治理上将更加重视制度的民主程序与员工知情权,通过透明规则降低争议概率。

对劳动者而言,权益保障与诚信履约相互支撑,任何以形式掩盖事实的做法,最终都可能在证据面前失去空间。

此案不仅是一次简单的劳动纠纷判决,更是对职场诚信与企业管理制度的一次检验。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均需恪守契约精神,企业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员工亦应以诚信为本。

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高效的职场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