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2026年第9号公告,正式公布对欧盟进口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这标志着历时一年多的调查工作告一段落。 调查源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依据《反补贴条例》对欧盟进口乳制品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补贴金额、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2025年12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欧盟乳制品存在补贴,国内对应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随后调查机关更核实和分析了补贴情况、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 最终裁定确认了三个关键事实: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确实存在补贴;这些补贴对中国国内乳制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被调查产品涵盖鲜乳酪、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的乳及稀奶油等多个品类,主要供人食用或加工后消费。这些产品在我国进出口税则中对应04015000、04061000等多个税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欧盟进口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欧盟各公司的具体税率已在公告附件中列明,反映了差异化处理的原则。 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新的计税基础。 对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已提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进口经营者,海关将按最终裁定的产品范围和税率进行结算,多征部分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在征收期间,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相关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乳制品产业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农业发展。通过反补贴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农业补贴改革陷入僵局的背景下,本案既是对国际规则的正向运用,也预示着农产品贸易争端将向高技术含量产品延伸。如何平衡产业保护与消费选择,将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长期课题。商务部强调,将依法接受利益对应的方复审申请,确保措施实施的透明度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