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与司法判决 2024年6月9日,山西阳泉一名85岁老人突发胸闷,家属随即拨打120。老人住在六层步梯楼,距医院车程约4分钟。急救人员到场后,以楼内无人协助搬运为由,在楼道等待长达40分钟,始终未将老人转运至救护车。老人最终因延误救治离世。 家属随后将当地急救中心告上法院。法院认定急救中心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然而此判决至今未获执行。近日,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表示,已约谈市急救中心,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二、争议焦点:急救收费与服务边界 事件曝光后,"120急救是否应承担搬运职责"迅速成为舆论焦点,争议集中在急救服务的性质认定与责任边界两个层面。 一种观点认为,家属既已支付急救费用,急救中心就应提供完整的转运服务,未能将患者安全转运出楼构成违约,赔偿有充分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120急救是政府主导的公益卫生事业,收费标准较低,核心职能是提供专业医疗救治,而非体力搬运,不宜用商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来衡量。 从现行收费制度看,院前急救费用通常包含出诊费、救护车使用费和院前处置费等项目,部分地区设有担架工费,但实际配备情况参差不齐。以内蒙古通辽市为例,担架工费按楼层计收,首层30元,每增一层加收10元。收费标准的存在,并不等于服务的实际到位——制度设计与执行落实之间的落差,正是此次事件矛盾激化的根源之一。 三、职责认定:收费高低不能成为免责依据 此案涉及一个值得厘清的法理问题:急救服务的收费水平,能否成为减轻或免除急救机构责任的理由? 答案是否定的。急救机构承担的是法定公共卫生职责,责任边界由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界定,与收费标准无关。无论收费高低,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都须遵循救死扶伤的基本原则,不得以程序性理由拖延或放弃施救。 本案中,急救医生已判断老人存在"极度心动过缓",生命体征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在此情形下,急救人员长时间停留等待,客观上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法院据此认定急救中心存在过失,事实与法律依据均属充分。 当然也应看到,在急救车未配备专职搬运人员的现实条件下,一线医护人员的处境同样两难——搬运途中若发生意外,责任归属同样模糊。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到场医护个人,既不公平,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四、深层原因:急救体系的结构性短板 这起事件暴露的,不是个别医护人员的态度问题,而是院前急救体系在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上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短板。 人员配置标准不统一。各地对急救车随车人员的配置要求差异较大,部分地区急救车仅配备医生和驾驶员,遇到高层步梯楼等场景时往往无力应对。 职责边界界定不清。现行法规对院前急救人员在搬运环节的职责尚无统一规定,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给实际操作留下了较大的模糊空间,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财政保障有待加强。院前急救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可持续运转有赖于稳定的财政投入。部分地区急救体系长期面临经费不足、设备老化、人员短缺等问题,整体服务能力受到制约。 五、多方回应与改进方向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已启动对急救中心的约谈督导程序,但从长远看,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制度层面的系统性改进。 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院前急救人员在搬运环节的职责范围,制定统一操作规范,消除制度模糊地带。同时推动急救车辆人员配置标准规范化,在条件允许的地区逐步配备专职担架员,从根本上降低因人手不足导致延误的风险。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急救服务质量评估与问责机制,确保司法判决得到及时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命救援分秒必争,这起案例留下的追问不只是谁该来抬担架,更是一套公共急救体系如何在公益属性与专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制度不细化,类似的悲剧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