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批完假是不是非得盯着员工回岗?管理责任是不是要管到员工不在单位的所有活动?

你是说那谁李某吧,他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打了一场官司,结果法院帮着把两边的责任界限给捋顺了。这事是在去年2月闹出来的,李某是鞍山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夜班工人。那天晚上他刚到岗没多久,就跟直属班长说家里有急事要请假。班长也没多问,就同意了。结果第二天凌晨警察在路边发现了他的尸体,经鉴定是喝酒喝多了冻死的。 出了这事后,李某的家属觉得怪单位没上心。他们觉得单位既然批准了假条,那就应该管着李某不让他走,或者在他离岗之后还要盯着他返岗。要是没这么做就是管理疏忽,就得赔钱。于是他们就把那家科技公司给告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个案子。庭审的时候大家伙儿争论的焦点是:单位批完假是不是就非得盯着员工回岗?管理责任是不是要管到员工不在单位的所有活动? 法院最后说了,单位确实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可这义务也不能无限扩大。像李某这样因为私事请的假,他走之后的事儿已经跟工作没关系了,完全是他自己私下安排的活动时间。 法院还说,让单位去全程跟踪员工请假后的私人活动既没法律依据也不现实。而且这么做和设置事假制度的初衷也不符。最后查明李某是自己喝酒喝死的,跟单位批假没因果关系。 所以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让单位赔钱的请求。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这个案子虽然是个例子,但是反映的问题挺普遍的。劳动法里规定单位得管安全、得有管理责任,可这事儿不能搞太死。要是把单位的责任都推到员工纯粹的私人生活里去,那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这道判决给这事画上了句号,也给以后的类似情况指明了路。它强调单位的责任得守住工作范围这条线,别去管员工家里的事。这样能让大家更明白劳动关系里的权利义务是啥样的,既让单位好好干活保护员工权益,又不让责任瞎扩展。 安全生产确实很重要,可划分责任必须得有依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