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否主张误工费?
这是近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频繁出现的焦点。
传统观念中,部分人将“退休”理解为劳动收入终止的分界线,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备“误工”基础,从而否认其误工费请求。
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年人仍在家政服务、返聘岗位、农业生产等领域持续劳动并获得报酬,一旦因事故受伤导致收入中断,是否应得到救济,直接关系到权利保护的公平性与社会预期的稳定性。
原因——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继续劳动已成常态,纠纷症结更多在“证据”而非“年龄”。
本案中,2024年6月,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经鉴定,金某某误工期为270日。
其主张误工费遭拒后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
江阴法院结合微信支付转账凭证、与雇主的聊天记录、雇主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确认金某某事故前从事保姆工作,且按月获得固定报酬。
法院据此以固定收入作为计算误工损失的依据。
二审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该案表明,争议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收入”以及“收入标准明确”,而非简单以年龄作排除条件。
影响——裁判导向有助于统一规则预期,回应社会现实,推动权利保护更精细化。
一方面,该判决明确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误工费救济之外,体现“损害填补”原则:侵权导致劳动收入丧失或减少,就应当依法赔偿。
另一方面,这一裁判也传递出清晰信号:老年人继续劳动的社会现实应被法律充分尊重,不能因身份标签而降低其民事权益保障水平。
对保险理赔实践而言,该案提示理赔审核需更加注重事实审查与证据评估,避免以“到龄”为由简单拒赔引发诉讼成本上升。
对老年劳动者而言,该案亦提供明确预期:只要能留存劳动关系与收入的证据,权益更有保障。
对策——在“能否支持”之外,更要回答“如何证明、如何计算、如何减少争议”。
第一,受害人应增强证据意识。
对从事家政、雇工、零散劳务等灵活就业的老年群体,工资条、转账记录、雇佣协议、工作排班、用工证明、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第二,理赔与司法应坚持“证据为王”。
对确有稳定收入者,应以其证明的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对收入浮动或难以直接证明者,可结合行业平均收入、当地劳务市场价格、纳税或社保缴费情况等综合认定,防止“一刀切”。
第三,社会层面应推动用工更加规范。
家政、护理等领域可通过服务合同、平台记录、电子签收等方式固化劳动事实,既保护劳动者,也降低用工纠纷风险。
第四,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可加强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例释法,促使公众理解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实际收入损失的补偿,而非与年龄绑定的福利安排。
前景——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与“积极老龄观”推进,涉老劳动权益保护将更具制度需求。
未来类似案件可能进一步增多,裁判规则也将趋向清晰:不以年龄设限,而以是否存在劳动收入及其减少为判断核心。
同时,灵活就业的证据留存方式将更依赖电子数据,这也对证据真实性、完整性提出更高要求。
可以预见,司法将继续通过个案裁判强化对劳动事实与收入标准的实质审查,促使理赔机制与社会用工习惯同步调整,形成更稳定的权益保护预期。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和劳动力结构变化,超龄劳动者群体规模将持续扩大。
此案判决不仅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老年群体劳动权益的有力保护。
在构建老龄友好型社会的进程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心工作、体面生活,既是司法责任,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