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涉及彩礼的民事纠纷显示出新的特点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系统回应,更完善了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 明确彩礼范围上,最高法强调了彩礼的地域性特征。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金额差异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的案件时,应当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多上事实,科学认定彩礼范围。这个原则既尊重了地方风俗习惯,又防止了司法标准的过度扩大化。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对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款项给付进行了明确界定。现代社会中,缔结婚姻时的财物给付已不限于传统的彩礼礼金和"五金"等,还包括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金钱给付。这些给付行为可能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最高法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中的购车款纠纷充分反映了这一原则的实际应用。在赵某与李某的案件中,赵某为李某购买车辆,双方约定在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赵某要求返还购车款。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故认定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这一判决既保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接收方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 在区分彩礼与恋爱消费上,最高法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界限。虽然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感情、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是双方基于感情基础进行的日常互动,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这一立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私人领域,避免了司法权的过度介入。 典型案例中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进一步说明了这一原则。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多次转账款项。经查,这些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转账属于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对刘某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恋爱关系中情谊行为的尊重。 最高法同时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这是维护婚姻制度纯正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婚恋关系既承载情感,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利益,法律介入的边界需要把握得当:该用规则厘清的,要把规则讲清;应留给情感与生活自行调适的,也应尊重其空间。以“给付目的”为核心区分彩礼与恋爱消费,既能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也有助于引导社会风气。以更清晰的规则稳定预期、以更明确的态度遏制借婚索财,才能让婚姻回归本义,让人情更有温度、秩序更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