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叫停燃气企业集中经营 反垄断执法首次覆盖公用事业领域

问题——民生燃气领域集中方案引发竞争风险预警 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居民生活和餐饮经营密切对应的,价格波动和供应稳定直接影响群众负担。2024年10月,佛山市南海区多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签署协议,拟共同投资建设并运营储配站,通过新设合营企业实现共同控制。虽然该方案未触及国务院规定的强制申报标准,但相关企业选择主动申报。市场监管总局受理后开展审查,评估了交易对当地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最终依法作出禁止决定。 原因——市场结构与合营模式叠加,易形成支配力并诱发协同 从交易设计看,新设合营企业将承接储配站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而言,储配站具有规模经济特征和准入门槛,既关系供气安全,也影响经营成本与配送效率。多家同业经营者通过合营方式集中关键资源,可能改变既有市场约束机制,使合营实体特定区域内获得更强的定价影响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从执法程序看,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多次征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并引入独立第三方开展经济学分析。评估结论认为,若该集中实施,合营实体在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可能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多家参与者通过共同控制形成更紧密的利益联结,也更有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达成协调行为,进而可能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基于这些风险判断,监管部门依照反垄断法作出禁止决定。 影响——释放民生领域强监管信号,增强预期稳定与制度约束 其一,维护民生领域竞争秩序,防止集中后实体借助结构性优势推高价格。瓶装液化石油气面向大量分散用户,价格敏感度高。若竞争约束削弱,最终可能表现为终端价格上行、服务选择减少、配送议价空间缩小等,增加群众生活成本。 其二,强化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治理。公用事业具有区域性强、刚性需求突出等特点,容易出现局部市场集中度高、用户转换成本大的情况。该案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用事业领域首例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表明监管将更加注重对民生行业结构性风险的前置识别与处置。 其三,提升企业合规意识与交易设计质量。该交易未达强制申报门槛但选择自愿申报,表明了经营者对合规风险的主动管理。对市场主体而言,未来在推进合作、整合与基础设施共建时,需要充分评估竞争影响,避免以效率提升之名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力集中。 对策——坚持法治化监管与行业治理并重,促进安全与竞争同步提升 一上,监管部门可完善对民生行业、区域性市场的竞争评估方法,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共建、共同控制等模式的审查指引,推动企业交易前开展竞争影响评估与风险自查。对于确有必要的合作项目,可引导企业采用更开放的基础设施共享、第三方运营、容量租赁等安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保留市场主体间的竞争约束。 另一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组织可安全生产、供应保障、服务标准诸上强化规范,推动信息公开、价格机制透明化和服务质量评价,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溢价空间。对消费者关切的配送服务、计量合规、收费项目等问题,应加强执法协同与社会监督,形成安全底线与竞争秩序的双重保障。 前景——以规则明确预期,以竞争激发供给质量提升 从长远看,燃气行业既承担公共安全责任,也需要通过公平竞争促进效率改进与服务升级。随着城市更新、能源结构调整和终端消费场景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仍面临供应组织、储配能力与服务网络优化的需求。监管的关键在于把握提升供给能力与保持市场活力的平衡:鼓励合规的投资建设与技术改造,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安全水平与配送效率;同时对可能形成支配地位、抬升价格或限制选择的结构性集中保持必要约束,防止民生领域出现效率名义下的垄断结果。此案件的处理有助于形成更清晰的制度预期,促使行业在规范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在公用事业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充分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坚定决心和科学态度;此决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树立了重要标杆。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只有坚持竞争中性原则,防止市场垄断,才能真正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