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听说了一个山东省的案子,涉及到毛某和王某。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到底该怎么办呢?这次就给大家讲讲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是怎么判的。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子,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是他签的。后来王某去世了,他的妻子隋某就把案子告到了法院,要求继承这房子。这时候王某的姐姐王某甲和姐夫毛某跳出来说,这房子其实是毛某借王某的名义买的。毛某说自己不仅出了首付,还按月还款、交了税和装修费。隋某当时也说不清这些情况。法院就调查了一下,发现毛某确实一直在按时还钱。还有就是房子的物业费水电费都是毛某付的,这也证明他一直在管理这个房子。再加上有购销合同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链,法院就认定这个房子是毛某和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这样,隋某就没法继承这个房子了。法院最后判决这房子归毛某和王某甲所有。隋某不服上诉了一次还是被维持原判。法官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只是一种推定效力,要是有证据证明真实权利人的话还是可以推翻这个推定的。所以借名买房虽然可能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但风险很大。如果被借名人把房子抵债或者卖掉了怎么办呢?借名人很可能就拿不回自己的财产了。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