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征收推进中“先拆后补”“以拆促签”引发行政争议 法院查明,原告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案涉土地虽已纳入征收范围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但在补偿安置事项尚未依法完结的情况下,2024年6月6日,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自身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经历法定程序即遭强拆,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因——依法征收与依法实施之间存在“程序缺口”,权责边界被模糊化 庭审中,被告强调征收批复合法、项目建设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并称原告因对补偿标准不认可迟迟未签协议影响重点项目推进;同时提出已按标准预留补偿、搬离屋内物品并有现场见证等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不在征收批复本身,而在实施强制拆除是否具备法定依据与法定程序支撑。现行法律法规对征收获批后的实施环节作出明确要求: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对拒不交地等情形,应由有权政府依法责令交地,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应的程序既是对公共利益项目进行的制度安排,也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与救济权的基本保障。 法院据此指出,街道办事处在未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未履行责令交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关键步骤前,径行实施拆除,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程序上存在明显缺失。鉴于房屋已被拆除且行为客观上难以恢复,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影响——司法裁判强化“程序刚性”,为基层治理划定红线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发出清晰信号:征地拆迁工作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公共利益并非突破程序的理由,更不能以“项目进度”为由简化甚至替代法定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补偿协商、补偿决定、救济渠道等程序安排构成其权利实现的重要路径;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实施不仅关系个案成败,更关系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稳定预期。 在一些地方实践中,征收项目推进压力与基层治理任务叠加,易出现“以结果替代程序”“以协商替代决定”“以见证替代合法性审查”等倾向。该案判决更明确:即便存在现场见证、物品搬离或补偿资金预留等做法,也不能替代法定程序的完备,更不能据此推导强制拆除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必须以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为前提,这是征收实施的底线要求。 对策——把矛盾化解前移,用制度化流程降低对抗性成本 受访法律人士建议,征地拆迁应在“事前充分告知、事中规范决定、事后有效救济”三个环节同步发力: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与协商质量。对补偿标准、评估依据、安置方案、公示期限等关键内容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立情绪。 二是严格落实补偿安置决定等法定程序。对个别协商未果的,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通过法定渠道定分止争,而非以行政动作替代司法程序。 三是规范强制执行路径。确需强制执行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避免行政机关越权采取“直接拆除”等高风险方式,防止因程序瑕疵引发连锁争议和次生风险。 四是完善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对街道等基层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清晰梳理,加强法治培训与案件复盘,形成“谁有权、按何程序、留何证据”的闭环管理。 前景——以程序正义护航项目建设与群众权益的平衡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依法依规、以程序促实体。随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优化,司法裁判将持续对征收实施行为形成规范指引:凡涉征收拆迁,必须以法定程序为“硬约束”;凡遇协商僵持,应以合法决定与司法救济机制疏导;凡需强制措施,应回归法院强制执行渠道。通过制度化、规范化路径推进征收实施,既有利于降低行政争议发生率,也有利于以稳定预期保障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推进。
司法裁判再次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城市化进程中——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平衡项目建设与群众权益,实现发展与公平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