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法院:非法用工致人死亡可获赔155万

最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判决。这次案件涉及的是非法用工导致劳动者吴某病亡,结果是他的家属获得了赔偿。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然后在就医返程中昏迷并死亡。这个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视同工伤”情形。所以,吴某的家属就给实际经营者郑某甲和郑某乙每人要了155万余元的赔偿。 案件发生的时候,这个瓷砖加工厂还没有依法登记。但法院在判断时没有考虑补办营业执照的问题,而是严格按照事发时的用工状态来认定责任。这个判决强调了司法对非法用工行为要“溯源性追责”,不能让用工主体通过事后补办登记来逃避责任。 这次判决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之间的机械联系,把“视同工伤”条款延伸到了非法用工场景。它体现了“生命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导向。通过这个经济惩戒机制,用工主体就会被倒逼依法经营。这个判决不仅给了吴某的家属应得的补偿,还为类似的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同时,它也给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提供了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