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不等于可随意解雇:一则劳动争议案提示用工管理须依法依规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某财富管理公司因员工王某业绩考核连续不达标,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然而,该公司在解除程序上存在明显漏洞: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未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也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例深刻反映了当前职场中的一个普遍问题:企业对绩效考核权的理解存在误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许多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绩效挂钩"等管理制度视为天经地义。

不少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条款,声称员工业绩不达标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

这种做法看似提高了管理效率,实则对职工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员工因此陷入"签了业绩军令状就等于随时被开"的焦虑之中,甚至出现了"团队摆烂为何只裁我"的不公平现象。

从法律角度看,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并非无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严格条件:第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于2017年入职后,在2020年下半年首次业绩考核不合格,被公司调岗为见习经理。

2021年上半年,其业绩考核仍未达标。

公司随后给予其五个月的业绩考核缓冲期,这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一定诚意。

然而,缓冲期届满后王某的业绩仍未达到合格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确实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但问题在于,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也未向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更未事先通知工会。

这些程序违法行为,使得原本合法的解除行为转化为违法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即使符合解除条件,但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请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也对企业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无效。

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绩不达标可立即解除,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这一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充分说明,法律对职工基本权益的保护是不可交易、不可豁免的。

企业再高明的合同设计,也突破不了法律底线。

从现实意义看,这类案件的增加反映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力失衡问题。

在就业竞争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一些企业利用这一优势,通过模糊的绩效标准、随意的考核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

然而,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纠正这种失衡。

通过明确的程序要求和补偿标准,法律为职工设置了最后的防线。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虽然相对较高,但这恰恰是规范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投入。

提前通知、支付补偿、告知工会,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实际上是在督促企业更加谨慎地行使解雇权,更加科学地进行绩效管理。

对于职工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无所适从。

该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既照见个别企业对法律底线的试探,也折射出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征程上,唯有企业将"合规"二字刻入管理基因,劳动者强化依法维权意识,方能书写新时代劳资共赢的生动篇章。

这不仅是单一案件的启示,更是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