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涉案的彭某及其独家授权经营公司发现某菜馆冒用了他们的商标,张某、李某、赵某也因涉及此案件而被追加为被告。经法院调查,李某与赵某实际控制了某菜馆的资金账户并进行经营活动,张某也参与了管理。案件查明,李某和张某早在2023年3月就承租了该菜馆的门店,没有提供堂食服务,而是通过线上平台用“彭厨”的名义招揽生意。法院还发现李某经营着多家类似的侵权店铺。赵某接手后继续运营侵权行为。由于侵权店铺已从平台下架,原告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张某和赵某未经许可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相同标识,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根据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行为反复持续、主观恶意明显等情节,认为完全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以侵权人的营业收入为基数结合行业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并综合考虑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最终判决张某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余元。某菜馆作为证照出借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李某和赵某分别对各自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传递出尊重知识产权和诚信经营的司法价值导向,提醒消费者在享受便利时要关注商家资质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