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企业年金制度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两部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针对制度覆盖面窄、参与门槛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改革方案。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安排。
这一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势头稳健。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全国已有17.5万家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覆盖职工3332.05万人,基金累计规模达到4.09万亿元。
尽管取得积极进展,但相较于庞大的就业人口基数,制度覆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从制度价值看,企业年金对个人和单位均具有显著意义。
对职工而言,参加企业年金相当于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增加了一份退休收入来源,有助于平衡当期消费与未来养老需求。
同时,职工缴费部分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得到降低。
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年金权益完全归属个人,即便更换工作单位,账户权益也可随之转移接续,充分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来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完善薪酬福利体系,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针对中小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现状,此次政策创新推出多项务实举措。
在参保主体方面,明确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建立企业年金,实现了制度覆盖面的实质性拓展。
在缴费机制上,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灵活确定缴费比例,既可按照工资总额8%的上限标准缴纳,也可从较低水平起步,待条件改善后逐步提高,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
集合计划的推出是本次政策的又一亮点。
以往企业建立年金多采用单一计划模式,需要独立选择受托机构、制定专属方案,程序繁琐、成本较高,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参与的重要因素。
新政策允许多家企业共同参加由金融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通过规模效应降低管理费用,简化操作流程,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便捷通道。
在待遇领取和权益保护方面,政策设计体现了人性化和灵活性。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定居等情形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或按年领取等多种方式支取企业年金,也可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职工或退休人员身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职工流动时,若新单位已建立相应制度,原账户权益可直接转入;若新单位暂无此项制度,原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或集合计划保留账户继续管理,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这种独立于企业运营的账户管理机制,为职工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专家认为,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必须加快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此次政策调整降低了制度门槛,优化了运行机制,为企业年金扩面提质创造了有利条件。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既要做强基本养老保险“底盘”,也要把补充制度的“增量空间”打开。
企业年金扩面提质,不只是福利项目的增加,更是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投资与社会保障结构优化。
让更多用人单位“建得起、管得好”,让更多职工“看得懂、带得走、领得到”,企业年金才能在稳预期、促稳定、增韧性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应对人口结构变化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