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权与经济利益的非法"链接"正在成为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专项监督情况表明,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仍然存在——其表现形式多样——危害深远。 所谓趋利性执法司法,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将权力与经济利益进行非法挂钩,通过违规异地执法、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超范围超时限违法"查扣冻"等方式,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该现象的根源在于权力制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执法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对权力边界认识不清。 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危害是双重的、系统性的。在显性层面,它直接侵害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乃至人身权,制造市场不确定性,打击企业投资信心。在隐性层面,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动摇社会对法治的信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这种权力滥用不仅伤害个别企业,更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和法治生态。 党中央对此问题关注,作出了诸多重要部署。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自去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本系统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经营主体法治获得感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 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在已有成效基础上,坚持纠治并举、标本兼治。这要求突破"一案一纠"的个案监督模式,致力于织密预防与纠偏并重、监督与问责协同的系统性制度笼子。 强化权力制约与程序约束是关键举措。应当完善和细化涉企案件立案、管辖、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性决策标准与流程,探索引入必要的内部审批与复核机制。同时,健全涉案财物跨部门、全流程的规范管理与阳光处置制度,隔绝"案""财"之间的利益输送通道。继续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将规矩立得更清楚、更牢固、更公开,执法司法权"跑偏""滥用"的空间就越小。 进一步整合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也是必然要求。执法司法活动涉及多主体、多环节,仅靠单一监督力量难以形成有效制约。不仅要加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常态化、专业化监督,还要有效贯通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渠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监督信息的共享、风险的预警与异常行为的精准识别,形成更广泛的监督合力。 制约监督的最终效果必须体现为严肃的问责追责。对于滥用权力、徇私枉法乃至构成职务犯罪等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形成强大震慑,破除"趋利无害""代价可控"的侥幸心理。只有让违法违纪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真正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的发生。
法治的生命在于公正,公正的前提在于对权力的有效约束。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既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既发问题,更要以制度之网防范未然风险。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把监督问责落到制度里,才能让企业安心经营、让市场公平竞争、让法治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