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公告,这个公告把无票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则说得特别明白。规则讲,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必须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不过,有个例外就是小额零星业务。像路边摊买个200块钱的水果,没票也能扣,但是如果把这个拆成500次,每次20元,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在“化整为零”,这就得自己担风险了。 28号公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允许企业通过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来进行扣除。这个规定的关键指标是单笔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各地的起征点可能会有浮动,但大概是300到500元之间。 除了这些特殊情况,还有一些项目不需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比如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赔偿费、差旅补助和误餐补助、抚恤金、救济金、核定改查账后的资产折旧、单笔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违约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微信红包和优惠券、现金折扣、对手方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的无法补票的情况,还有资产损失。 总结一下:只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金额较大的支出,如果没有发票基本上就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非应税项目或者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支出,可以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扣除;汇算清缴前补到发票最好,要是拿不到票又不符合例外情况就只能做纳税调增;如果事后被查了还可以补救,但是要注意追补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记住这13项例外清单,下次填A105000的时候直接打钩就好了,这样汇算清缴就少写一行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