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杞县政府把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了杨某,后来因为邻居说这块地是村委会补偿的,两人闹了矛盾。2008年,邻居找政府处理,杞县政府在2010年看了下当地的地籍档案,说根本没有这证的记录,还有村委会也没发过这证,所以就给杨某的证书注销了。杨某不服,去一审、二审和再审都没打赢官司,这才跑去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觉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充分,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到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案子提审了。检察院觉得最高法抗诉的核心观点主要有几点:第一,杨光生手里的宅基地证上的四至和尺寸写得清清楚楚,双方对“东路”理解不一样是个人的问题,不能因为这个就说证书内容不明确。第二,建立健全档案是县、乡、村三级组织该干的活,不是老百姓的义务。因为政府没管好档案就剥夺人家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公平。第三,涉及很久之前的事实时,证人的话有时候会有矛盾,这时候就应该把客观的书证,也就是已经发出去的宅基地证作为主要证据来认定事实。杞县政府也没法证明这个证上的公章是假的。 最高院再审后采纳了抗诉意见:认为这个证记载得很明确,就应该推定它是合法有效的;杨某的证上写了四至、长宽尺寸和面积,还盖了杞县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组长的章;大家都没对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反驳这个证,它就应该被当成有效的权属证书来看待。行政机关说因为自己的档案系统里没有登记就把合法发出去的证给注销了,这个理由不太充分;建立并保管好档案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如果档案没做好或者漏掉了,后果不该让好心持证人来承担。 再看看适用的法律条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注销土地证书的前提是发现了错登、漏登或者违法情节。杞县政府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这里面有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行政机关要是要否定自己早年发出去的对公民重大财产有影响的权属证书,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这个证有实体错误或者程序违法;仅仅说档案里没记录属于没尽到举证责任。 最后,最高院判决把杞县政府于2010年作出的注销决定撤销了,同时把之前维持这个决定的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判决也一并撤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