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创新增添了新动力,但其独特的竞争特点也带来了新的规范挑战;平台经营者通过掌握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能够深刻影响平台生态竞争格局。一旦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造成损害。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表现形式、作用机制和损害方式上与传统产业存在显著差异,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行为日趋复杂多样。 面对此现状,平台经营者对于如何精准识别垄断风险、明晰行为边界的需求日益迫切。此前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主要针对传统经济领域,对于平台经济中的新型垄断行为缺乏具体指导。这种规则不确定性既不利于平台企业的合规经营,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为此,相应机构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的深入细化和具体化。指引要求平台经营者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平台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 指引明确了四类主要垄断风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更为重要的是,指引根据平台经济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和竞争规律,具体列举了八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其中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以及平台差别待遇等。这些具体场景的列举,将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可识别、可操作的行为边界,使平台经营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哪些行为构成垄断风险。 "二选一"行为的明确界定尤为值得关注。这一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多个平台之间进行排他性选择,限制其在其他平台的经营自由。这种做法虽然在商业竞争中较为常见,但其本质上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指引的出台使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得到了明确确认。 同时,指引强调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这表明,平台企业掌握的各类优势资源都应当在合规框架内使用,不能成为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特别是算法和数据的使用,需要体现"算法向善"的理念,确保其在优化用户体验的同时,不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 指引的发布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一上,它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南,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它通过划定清晰的"红线",保护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这种既支持创新发展又加强规范管理的平衡做法,有利于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规范不是束缚创新,而是为创新划定安全边界。随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落地实施,平台企业需要把合规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在规则、算法与数据的运用上更加审慎透明,推动竞争回归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轨道。唯有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平台经济才能更好释放活力、稳定预期、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