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民生银行需对投资者张某承担两成赔偿责任的裁定。
这起源于2013年的理财飞单纠纷,再次将商业银行员工违规销售行为推至公众视野。
据查明,2013年8月,投资者张某经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西客站支行理财团队负责人丁某推介,与北京恒业鼎瑞投资中心及管理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投入资金350万元。
协议约定投资首都机场配套项目,承诺年化收益率达11%。
然而产品到期后本金未能兑付,2015年张某按丁某要求续签协议并提高收益率至12%,仍未能挽回局面。
法院审理查明,该产品管理人华夏恒业虽曾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涉案基金从未完成私募备案程序。
张某申请仲裁后虽获裁决支持,但因华夏恒业无可执行财产而无法实现债权。
更值得关注的是,民生银行员工丁某在职期间长期存在违规推介第三方产品行为。
银行监管部门调查显示,2013年该行即发现丁某协助外部人员在支行场所内向客户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并已作出撤职、取消理财业务资格等处分。
从已查证信息看,丁某涉及的违规销售行为规模惊人。
其推介的中投万通理财飞单案涉及11名客户、金额达9000万元,该案已于2022年被刑事立案,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四年。
而华夏恒业飞单事件虽涉及20余名投资者、损失超过3200万元,却未能启动刑事程序,这一差异处理引发各方关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生银行是否应对员工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方面辩称,该投资行为系客户与第三方机构直接交易,与银行及丁某均无关联,且未经刑事程序认定。
但法院综合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决定、银行内部处分文件以及投资者配偶证言等多重证据,认定丁某推介该产品具有高度可能性。
判决书指出,民生银行在员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明显疏漏。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对理财业务人员负有严格监督管理义务。
丁某身为支行理财团队负责人,能够长期利用职务便利和银行场所推介违规产品,反映出该行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系统性缺陷。
法院最终裁定,银行监管过失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两成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
这一判决与此前中投万通理财飞单案民事赔偿判决保持一致,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标准。
法律界人士指出,两成赔偿比例的确定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既认定了银行的监管责任,也考虑到投资者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识别义务。
飞单乱象的根源在于多重因素交织。
从微观层面看,个别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利用客户信任关系推销未经审核的高收益产品。
从机构层面看,部分银行对理财业务人员的考核过度注重业绩指标,对合规管理重视不足,给违规行为留下空间。
从监管层面看,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产品销售存在监管盲区,信息不对称加剧了投资者保护难度。
此类事件的影响不容低估。
对投资者而言,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且维权成本高昂,部分受害者因产品管理人破产而血本无归。
对金融机构而言,违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增加法律风险和合规成本。
对金融市场而言,飞单乱象破坏市场秩序,削弱公众对正规金融体系的信任,不利于财富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破解飞单难题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建立员工异常行为预警机制,对违规机构从严问责。
金融机构需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落实理财产品销售全流程留痕要求,从源头防范违规销售。
投资者教育同样不可或缺,应引导公众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对高收益承诺保持警惕。
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
民生银行“飞单”案再次敲响警钟,提醒各方必须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
只有通过强化监管、完善内控和提升透明度,才能重建市场信心,推动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